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三、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以不違反《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基本前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維護出租人利益為出發點,出租人在此類訴訟中制定訴訟請求的策略應時,應當以自己對承租人財務狀況的了解和對租賃物價值的判斷為基礎,在下列兩種訴訟請求中進行衡量與選擇:
如果出租人認為租賃物已無價值或者租賃物收回已無法彌補承租人因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則可以選擇請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該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賃協議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認為租賃物收回之后仍有利用價值,則可以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同時,可以借鑒司法實踐中的創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協議將該租賃物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承租人的付款義務”,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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