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的啟示
二、司法實踐中的啟示
實踐中,出租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往往將《解釋》規范之下的訴訟請求進行組合之后提出,并由此形成了兩種較為主流的訴訟請求類型,即:1.請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請求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其中“損失”計算方法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賃物殘值。
出租人基于對承租人財務狀況的了解和租賃物價值的判斷,在上述訴訟請求之間進行選擇:
如果出租人認為承租人仍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且租賃物已無價值或收回租賃物已無法彌補承租人的因違約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其往往傾向于選擇“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賃協議提前到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如果出租人認為承租人已無力履行償還租金的義務、租賃物尚有回收價值且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亦不容忽視,則其往往傾向于選擇“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然而,選擇此類訴訟請求必須以確定租賃物殘值為前提(損失=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賃物殘值)。承租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量或為了實現其他目的,往往會對出租人確認的租賃物殘值提出質疑,并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對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對租賃物殘值的質疑及請求法院指定機構進行租賃物殘值評估的請求會增加其訴訟成本,具有較高的風險。
為了解決上述“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類訴訟請求中確認租賃物殘值的問題,一些地方法院推陳出新,在判決中判令“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協議將該租賃物折價或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承租人的付款義務”[請參見(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號、(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號、(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號、(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書]。這一做法通過繞開租賃物殘值評估這一環節,從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殘值產生分歧的可能,在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亦對承租人清償出租人的債務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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