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的歸屬與使用
1.國際相關經驗。國外征收碳稅的大部分國家都將碳稅收入使用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不過少數國家如丹麥將稅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為工業企業的節能項目提供補貼; 荷蘭的碳稅收入曾經歷了從開始階段專門用于環境相關的公共支出到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的階段。還有些國家實施稅收中性改革,如英國和德國將稅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養老金賬戶,減少企業和個人繳費水平,拉動就業,發揮“雙重紅利”的好處;英國還將一部分稅收收入用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開發低碳新能源等活動。
2.對我國的具體建議。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我國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在此背景下,碳稅收入的使用更需秉持“稅收中性”的原則,即征收碳稅的同時減少其他稅種帶給企業和居民的負擔,以保持宏觀稅負基本穩定。建議將碳稅收入同時分配給政府、企業和居民,既能夠保證減排效果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碳稅的負面影響,充分發揮碳稅的“雙重紅利”效應。為方便稅收統籌管理,同時提高地方政府節能減排的積極性,可將碳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但中央在分成比例上占多數,將碳稅收入納入統一預算管理并主要用于彌補如企業所得稅或其他稅種收入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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