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征收環節
1.國際相關經驗。國外碳稅的征稅環節主要有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前者較后者征稅對象集中,征稅更為便利,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區選擇在生產環節征收碳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化石燃料的生產商或總經銷商。挪威、瑞典、丹麥、芬蘭等國家選擇在消費環節征收碳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化石燃料的消費者。為了更好地控制碳排放量水平,促進能源節約和
新能源替代,荷蘭同時在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進行征稅,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化石燃料的消費者,也包括化石燃料的生產商、總經銷商和進口商。
2.對我國的具體建議。生產型碳稅的監管對象較消費型碳稅要少得多,有利于稅收的征管和源頭控制,且能減少征管成本,有效保障碳稅的征收,但不利于普及碳稅節能減排的社會效應。從促進經濟增長的角度,消費型碳稅能夠鼓勵儲蓄和資本的形成,且有利于培養公眾節能減排意識,減排效果較好,但其監管復雜,成本較高。結合我國目前國情,建議碳稅可先在生產環節進行征收,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再轉為消費環節征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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