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與保障:如何對待兩種屬性的碳配額
碳排放權屬于環境法領域,上述做法符合環境法的法律適用性邏輯:即在遵循法律的一般性原理的基礎上,疊加考慮環境的問題特殊性。首先充分考慮碳排放權作為環境權益的特殊性,對其法律屬性進行區分界定;在界定之后,對于認定為行政許可權、物權的配額,應當分別參照公法、私法的一般性規定。
具體而言,對于認定為非資產的免費配額,應參照行政許可權,以優先保障公共利益、優先履約清繳為原則,設置相應的規定:如明確該類配額不作為司法凍結的適用對象,對實測變化導致的盈余配額限制結轉、必要時對持有人作出限制劃轉和使用等規定。
對于認定為碳資產的配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有財產權,允許就該類配額設立質押抵押等擔保物權,鼓勵將其作為底層資產用于各類碳金融業務創新,參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以公允價值入賬,也可以適用于民事關系中的債務清償等。
從發展視角來看,當前碳市場主要服務于國家減排發展目標,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要獲取途徑,因此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資產,建議采取上述法律屬性認定;隨著碳市場機制的成熟完善,有償分配機制成為主要的碳配額取得形式后,可適當減少相應限定,在對碳配額的法律處理中增加對于私法的考量。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一項長期性體制設計,也是一類全局性機制創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為各類環境權益要素交易市場中規模最大、影響最廣泛、市場化機制最健全的一個,全國碳市場理應以高站位、廣格局、寬視野來厘清建設與發展思路;對碳配額法律屬性的討論與認定,也將為明晰各種新類型生態資源權益的法律屬性提供最佳切入點,對排污權、
綠色電力等其他各類環境權益市場的發展提供極強的示范性和引導性,共同支撐和落實中央將能源和生態環境市場納入統一要素和資源市場體系的戰略布局,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領下,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統籌謀劃發展新格局。
【作者:碳排放權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課題組成員:李全偉、田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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