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配額兼具公權與私權的特征
碳排放權是一種可轉讓的財產性權利,該權利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可以看作“準”物權。同時,碳排放權既非所有權也非不動產用益物權。相比其他市場產品,碳排放權具有“公私混合”的特殊屬性。
從公權性來講,免費配額的初始取得是依據相關公法規范進行的,即來源于行政許可權,其代表著向大氣中排放一定量溫室氣體的許可或權力。從免費配額的產生過程來看,其具有公權性:在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前提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放主體進行初次分配,為了平衡環境正義與效率,政府需要綜合運用行政調查權、行政確認權及行政許可權,對企業碳排放數據進行審定、核查、核證,進而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再根據環境容量的承載力,確定管轄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總量,制定碳排放權的分配方案。這個過程不同于傳統財產權通過當事方合意或法律規定的取得方式,公權力的參與使得政府無償發放的碳配額具有一定的規制性、專向性及公益性。
因此,可將充分體現公權屬性的免費配額界定為行政許可權,并按照行政公益優先原則(行政優益權),對其適用范圍、使用場景、有效期等作出約束,如限定其優先用于實現清繳控排企業的履約義務等,從而切實保障公共利益、促進“30·60目標”實現。
從私權性來講,碳排放交易機制總量控制與交易所成立的前提,就是對碳配額權屬的認定。作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理論基礎的科斯定理,其有兩大核心要點,一是市場理論,即市場在配置資源時能夠產生有效率的結果;二是產權理論,即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
只有將碳排放權認定為民事財產權利并予以保護,才能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否則將難以達到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初衷,因此,國內部分學者主張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條,將碳排放權認定為新型民事權利。此外,從國際經驗來看,法國《環境法典》第L229-15條將碳排放配額規定為專屬性動產;西班牙將碳排放配額視為財產權意義上的無形的或無差別的資產、物品或貨物;奧地利、克羅地亞、愛爾蘭和羅馬尼亞將碳排放配額視為財產權意義上的金融工具,這些都體現了對配額私權屬性的認定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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