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對評為環保警示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暫停下一年度申報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資格,建議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支持,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二)加大監督性監測、監察頻次;
(三)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時,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同檔次的上限處罰;
(四)取消各類由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資格,在其參加其他先進、榮譽評選時,提出否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評為環保不良的企業,環保部門依照規定采取第二十七條懲戒性措施以外,還可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
(二)暫停受理審批其污染治理設施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三)暫緩辦理上市、融資等環保審核事項,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聯動懲戒機制,推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保信用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