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評價等級
第八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應當依照《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方法》,采取評分方式進行,評價內容包括污染防治、環境管理、社會影響三個方面。
根據參加環境信用評價企業(以下簡稱:“參評企業”)的評分結果,確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等級。
第九條 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表示。
第十條 企業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二)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十四)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的。
(十五)惡意篡改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測設施運行參數和監測數據,且經比對實際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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