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根據環保部《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業的環境行為。
第四條 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對下列企業實行環境信用評價:
(一)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二)省環保廳公布的省重點監控企業;
(三)環境保護部、省環保廳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省環保廳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企業;
(五)省環保廳確定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省環保廳組織開展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分方法,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企業環境行為和環境信用評價實施信息化管理,每年定期公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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