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近年來,在
綠色信貸政策的推動下,各地方環保部門積極開展了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廣東等20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例如:廣東省下發了《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河北省制定了《工業企業環境守法信用等級
平臺實施方案》;江蘇省環保廳與省銀監局、省信用辦聯合下發文件,提出建立江蘇省環保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實現了信貸政策與環保政策的有效對接。
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姝影介紹說,環境信用體系的建立將會大大提高企業的環境守法意識,促進企業改進自身的環境行為。
一方面,對“環保失信”企業,環保部門要采取約束性的環境管理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考慮嚴格貸款條件,保險機構可考慮適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迫使企業樹立“一處失信、處處制約”的危機意識;另一方面,對“環保誠信”企業,相關部門和協會可以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中優先考慮,激勵企業強化市場誠信意識。
環境信用建設有哪些困難?
標準不健全、數據公開和使用缺乏法律界定、大量信息被閑置
楊姝影指出,我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首要問題就是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尚不健全。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還不夠完備,缺少專門有關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對守信者保護不夠,對失信者懲處不力,也使得環境保護信用體系建設的規范性受到很大制約。與此同時,環境信用數據的公開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即政府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界定,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界定,這將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帶來困難;對于信用服務、信用市場的開發缺乏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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