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中央企業綠色投資引領作用
(九)引導綠色發展重點領域資金供給。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或低
碳基金發行綠色債券,通過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項目建設、運營,吸引、撬動、聚合社會資本投向綠色產業。支持中央企業子公司探索利用
碳排放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權益進行質押擔保,或由中央企業集團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發行綠色債券,推動細分領域節能減污降碳。
(十)支持中央企業開展綠色領域基礎設施REITs
試點。支持
新能源、清潔能源、生態環保等領域基礎設施項目發行REITs,拓寬增量資金來源,完善綠色融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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