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務保障“雙碳”目標的現實意義
1.彌補現階段氣候變化立法空白?,F階段,雖然我國已構建起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層面。“雙碳”工作具有明顯的政策先行特點,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規范。面對氣候變化立法現狀,司法能夠更為靈活地彌補立法空白,解決立法的滯后性問題。首先,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依法審理各類涉碳案件,探索規律、總結經驗,為立法提供典型
案例和司法經驗。其次,發揮法律專業優勢,積極研究國外有關氣候變化應對典型
案例,發掘并總結有益經驗,以促進我國相關審判制度和裁判規則的完善。最后,可以針對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協助立法機關完善有關法律草案,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2.倒逼氣候變化執法日趨規范。現階段,氣候變化行政執法存在一些不足,尚未達到實現“雙碳”目標的要求。當涉碳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通過確定
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妥善處理涉碳各類型案件,可以倒逼氣候變化執法日趨規范。其一,倒逼執法機關嚴格執行碳達峰碳中和法律法規。我國關于減少二氧化
碳排放的措施和責任條款散見于法律法規中,法院在審判中通過援引具體法律條文,可以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的適用條件。其二,倒逼執法機關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依法嚴格處理在建設項目的審批環節和實施進程中因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等導致的二氧化碳違規排放行為,促使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行為。其三,倒逼執法機關嚴格執行環境監測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在審判時依據環境監測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嚴格懲治篡改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3.培育公眾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價值判斷與內在認同。司法作為法治的關鍵一環,能通過具有強制力的判決讓公眾對氣候變化問題產生認知,關注碳達峰碳中和國家目標,幫助其培育涉
碳價值判斷的能力。其一,可以提升公眾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通過司法公開,可以讓法官判案的原理、依據和說理方法被社會公眾所了解、學習,提升社會公眾意識,倡導公眾助力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實現。其二,可以促進公眾開展低碳行動。通過司法公開,引導社會公眾了解和踐行
綠色低碳理念,形成
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進而降低終端消費碳排放強度,這也將推動能源、生產、交通等各領域的發展方式轉換,助推減碳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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