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形成完備的碳達峰碳中和法律規范體系
法者,治之端也。當前我國碳中和法治建設明顯滯后,規范依據仍然停留于國家政策層面,基礎性法律規范缺失明顯,既有法律規范囿于各自立法目的,內容分割,“碎片式”的規范難以形成制度合力,無法為“雙碳”目標提供全面法律支撐,無法適應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實要求。加快形成系統、穩定、完備的“雙碳”法律規范體系的緊迫性前所未有。
一是要制定出臺氣候變化應對法,填補“雙碳”戰略專門立法缺失。氣候變化應對法是統領“雙碳”目標實現的基礎性法律,對“雙碳”目標的基本原則、戰略規劃、機構設置、減緩與適應制度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將
碳排放標準、
碳排放評價、碳排放監測、碳排放權交易等關鍵制度納入其中,以法律的穩定性、持續性和強制性保障目標實現。
二是修訂污染防治、自然資源、能源利用等領域相關立法,保證整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的統一。具體而言,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增加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機制基礎性條款,為減緩氣候變化提供協同規制。在森林法、草原法和濕地保護法下,肯定森林、草原和濕地的
碳匯功能,通過自然資源的保護和保育,提高生態系統
碳匯能力,增加碳匯總量。在能源法中,明確能源轉型與“雙碳”目標的內在聯系,進一步提升能源法制對于實現“雙碳”目標的有效性。
三是明確國際合作的立場,針對短板弱項,細化法律措施。“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必須善于運用法治。”運用法律武器增強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活動中的話語權與影響力。例如,為應對歐盟正在積極推進碳邊境調節措施,我國需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立法,擴大碳排放權交易行業范圍和溫室氣體種類,建立中國產品碳排放核算體系,維護中國綠色低碳發展權益。面對激烈的制度規則博弈,我國亟須加快相關立法,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碳減排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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