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構成重大風險?
法院認為,雖然目前立法沒有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納入污染物,但大氣污染物并非是導致氣候變化、生態環境受損的唯一因素,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引起的氣候變暖及關聯環境問題的影響也不容忽視,在人口密集且排放嚴重的地區,二氧化碳濃度過大也會加劇空氣污染。
故此,若過量排放二氧化碳,超過環境的可承載能力,亦可能導致生態環境受損,這就需要進行風險預防。據此認定,被告污染環境的行為導致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對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造成精神利益的損失,被告上乘公司在貴州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被告上乘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賬戶支付因其超標排放污染物對生態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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