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單位出現合并、分立與關停情況時的配額處理
對于存在合并、分立與關停情況的重點排放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其配額量進行調整,調整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配額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點排放單位合并。重點排放單位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重點排放單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邊界之和。重點排放單位和未納入配額管理的經濟組織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
(二)重點排放單位分立。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分立前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分立單位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核查、配額分配、交易及履約管理工作。分立后的重點排放單位再按照本方案獲得相應配額,并履行各自配額清繳義務。
(三)重點排放單位關?;虬徇w。重點排放單位關?;蜻w出原所在省級行政區域的,關停或遷出前所在履約年度及之前履約年度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關停單位所在地或遷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核查、配額分配、交易及履約管理工作。
重點排放單位相關溫室氣體排放設施關停、淘汰,或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存續的(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營業執照注銷為準), 若涉及的重點排放單位核定的應發放配額量少于應清繳配額量,未足額清繳的配額按相關規定執行,之后不再對其發放配額;若涉及的重點排放單位核定的應發放配額量大于應清繳配額量且發放配額時該重點排放單位仍存續,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應發放配額量與應清繳配額量的差額發放配額給
該重點排放單位,之后不再對其發放配額;若涉及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發放預分配配額或最終核定配額前不再存續,不再向其發放配額。
附:1.各類別機組碳排放基準值 2.燃煤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3.燃氣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4.配額預分配、調整及核定流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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