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低碳企業的節能減排項目資金來源主要是公共部門的政策性扶持和銀行貸款,而基于市場化機制的碳金融體系尚處于探索階段。我國首單碳債券——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已完成注冊并發行,這是國內碳債券發行的首次實踐,也是國內企業債券與碳金融的首次結合。這一嘗試說明,作為我國金融體系中重要的融資手段之一,企業主體在我國現有債券發行制度框架下發行碳債券已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國內對碳債券的通常理解是為支持低碳經濟而發行的債券,主要發行主體包括政府和企業,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參與主體,我們將主要從企業發行債券的角度探討碳債券。結合我國現有制度和首單碳債券的結構設計,筆者認為企業碳債券是指符合債券監管要求的融資主體發行的,與其所從事的碳資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相關的債券。所謂碳資產,是指企業過去交易行為或項目產生的,經國際或國家官方機構核證認可,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具有流動性和交易價值屬性的,可用于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或減排量額度。從這一定義來看,狹義的碳債券之所以區別于一般企業債券,在于發行主體的經營活動與碳資產具有不同程度的“相關性”。與碳資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相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獲得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主體及其他可以在碳交易市場從事碳資產交易活動的融資主體。而對于我國企業發行碳債券,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債券在發行方面應當遵守一般債券發行所需的制度規則
從企業發行債券的監管機構來看,國內主要債券品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的企業債、證監會監管的公司債、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監管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其中,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采用核準制,交易商協會采用注冊制;企業債要求發行主體是法人,公司債要求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債務融資工具要求發行主體是非金融企業法人。根據我國現有的債券制度,三類債券監管部門對核準或接受注冊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債券并無明確限制性規定。其中,交易商協會已接受注冊國內首單碳債券即中廣核中期票據,發行主體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主體評級AAA,債項評級AAA,發行金額10億元,發行期限5年,無擔保。發行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浮動利率方式,其中固定利率5.65%,較同期限AAA信用債估值低46BP;浮動利率與公司的風電場在債券存續期內產生的碳收益正相關,浮動區間為5BP~20BP。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債券的發行基礎既可以是項目本身,也可以是企業主體資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項目債的核心是作為基礎資產的碳項目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并能夠獲得國家核證自愿減排認證。債券可結合項目的總投資、建設周期、項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況設計債券的金額、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條款。由于節能減排項目通常具有資本支出較大、開發周期長、資金回報緩慢、外部政策不確定等特點,這類債券投資者認可度低、發行難度較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相對而言,主體債碳債券以企業的信用為基礎,發行與碳資產經營和管理有關的債券。中廣核發行的碳債券即以普通債券為基礎,附帶與碳金融資產收益相關的利率產品的主體債模式。該種模式通常只能解決主體評級較高的大中型減排企業融資問題,屬“錦上添花”。很難解決主體評級較低的中小微減排企業融資問題,實現“雪中送炭”。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碳債券發展的初級階段,募集資金既可以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償還銀行借款,也可用于項目建設按照一般的字面理解,之所以能夠冠以“碳”標志的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該直接與碳相關,或者與碳交易或碳項目相關程度較高,例如直接參與碳資產管理或支持節能減排項目,從而最大程度發揮資源配置的針對性效果。相反,若碳債券募集的資金與碳交易或節能減排活動的相關程度很低,寶貴的資金資源并未直接、高效地配置在相關領域中,資源配置的指向性或針對性不強,將制約投資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效果。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