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涉嫌違反WTO基本規則
歐盟征收碳關稅是否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主要集中在碳關稅措施是否與關貿總協定第1條(最惠國待遇)、第3條(國民待遇)以及第20條(一般例外)等條款相一致。非歧視原則要求,以同樣的方式對待進口和國內生產是確保碳關稅措施與世貿組織規則相容的關鍵標準。碳關稅措施應在歐盟內和外國生產商之間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對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征收碳關稅,無論其來源如何,可以確保歐洲工業免受碳泄漏,并避免碳排放轉移到第三國。
盡管歐盟碳關稅的氣候屬性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預防碳泄漏方面具有潛在效益,但其貿易屬性則難以充分考慮貿易伙伴的適應能力,在碳關稅制度設立、數據收集與統計、碳排放
方法學等方面,發展中成員存在能力缺失問題,可能出現貿易競爭力下降,進而減損社會福利,對貿易模式產生深遠影響,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一是關貿總協定第1條(最惠國待遇)、第3條(國民待遇)要求不能歧視不同產地的“同類產品”,這一般不考慮與產品特性無關的生產過程或生產方法,尤其是沒有成為產品組成部分的碳排放量。歐盟碳關稅按照產品碳排放量來區分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人為拉平盟內外產品的碳含量,涉嫌違背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二是歐盟如果繞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則需要援引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但該條款的10種情形援引要求非常嚴格,且與氣候變化、碳排放無關。而碳關稅作為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單邊貿易措施,將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事實上,歐盟征收碳關稅措施援引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和g款,即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實施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所必需的措施。如果碳關稅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條款,將降低條款的門檻而導致濫用。
三是歐盟碳關稅將同類產品區分為高碳產品和低碳產品,并歧視高碳產品進口,這有利于資源效率高、工業生產碳排放較低的國家,但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受到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的普遍關注,質疑碳關稅是以環境保護的名義引入貿易壁壘,以環保為名行單邊主義保護主義之實,強調碳關稅應符合世貿組織規則。
據世貿組織統計,2022年歐盟貨物貿易出口和進口占世界份額分別為13.2%和14.8%,在世界貿易和全球價值鏈中占有重要地位。歐盟碳關稅措施可能導致全球貿易重新定位和洗牌,碳排放量最低的成員將借機擴大其出口份額,搶占歐盟市場,而碳排放較高的成員可能被迫轉而支持受影響行業實現轉型,以降低歐盟碳關稅帶來的風險。還應看到,一旦歐盟正式征收碳關稅,一些成員如果無法適應歐盟減排要求,屆時其產品出口
價格將變得非常昂貴,而歐盟企業則因為較低排放成本,可以減輕碳關稅負擔,有利于擴大對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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