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CCA規則的解讀
相對歐盟碳關稅,美國CCA中的規則框架顯得不那么咄咄逼人,這與美國當前碳市場建設現狀密切相關。拜登政府之前,美國對于應對氣候變化態度消極,迄今仍未形成統一的碳市場。當前,美國僅形成了兩個地方性
碳交易市場,分別是加州交易體系和包含東北部11州的RGGI市場,但兩個市場在覆蓋行業、價格水平方面均不統一。
按照歐盟的經驗,碳邊境調節機制一般是內部碳市場的延伸,以迫使其他出口國接受歐盟的碳定價標準和碳市場規則。而美國沒有形成統一的碳市場和統一碳定價,國內企業也沒有普遍承擔顯性碳成本,在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時缺少正當性。采用相對碳強度的懲罰性稅收,盡管實現了回避成熟碳市場的效果,但該做法是否有悖WTO的相關規則仍有待爭議。同時,CCA的征收方式沒有考慮產品是否在生產國已支付的碳成本,所以可能帶來重復計算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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