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調節稅是國際貿易中一種普遍的做法,在實踐中的應用可以追溯到18世紀,主要是對營業稅、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調節。而碳邊境調節是在《京都議定書》背景下提出的對
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彌補性”措施,主要指采納了碳定價制度的國家為了拉平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的生產成本而對進口產品實施的一種貿易措施。2005年歐盟碳排放權交易機制(EU ETS)建立后,歐洲議員就建議針對美國等國采取邊境碳調節措施。2009年,在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發表的《貿易與氣候變化》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各國政府可以通過“
碳稅和能源稅的邊境稅調整”來平衡一國因碳排放價格帶來的貿易的不利影響。碳邊境調節措施調節的對象是未采取相應減排措施國家的高耗能、高排放產品,調節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對外國產品征稅或者增加進口費用,包括采用碳關稅、國內消費稅或者購買配額的方式;二是出口退稅,即本國產品出口時退還因碳排放而征收的稅或費用。實施碳邊境調節的目的是通過平衡本國產品與進口產品的成本和價格差異來保持貿易競爭力和減少碳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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