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的國際實踐
由于稅收具有調節經濟社會運行的功能,因此,世界上有不少國家認為對污染性能源及氣體征稅是遏制過度碳排放對地球和人類健康產生危害的有效途徑。以芬蘭、丹麥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早在20世紀90年代起便開征碳稅,至今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碳稅體制;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為了治理工業化帶來的污染,21世紀初期在OECD(經合組織)和歐盟的推動下也相繼開征碳稅。OECD最新發布的《稅收政策改革(2020)》報告顯示,2020年各國的環境稅改革措施與之前相比有所增加,其中南非、瑞典和荷蘭提高了碳稅。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南非、新加坡、阿根廷等國家實施碳稅。
縱觀各國碳稅的發展歷程,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經驗和啟示。
其一,征稅對象集中于煤、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以及航空和海運等特定行業,化石能源是大多數國家碳稅的征稅對象。根據國際能源署發布的《2050年能源零碳排放路線圖報告》,2050年的煤炭消費量需較2020年降低約90%左右,石油需求降低75%,天然氣需求降低55%,方可滿足能源零排放的目標要求,所以征稅對象的設計主要集中于以上行業。
其二,針對能源使用的不同環節,規定多層級的納稅人,如在冰島對制造或進口碳產品的締約方征稅,瑞典對個人住宅、商業和機構場所的供暖提供者征稅,這樣有助于根據每個國家不同的情況全面控制減排。
其三,稅基確定依賴于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當量,或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有利于直接實現預期的減排控制目標。
其四,稅率循序漸進上升,定額稅率與差異化稅率共存。稅率上升增加了污染者的私人邊際成本,減輕負外部性對社會的不利影響,促使經濟主體研發節能減排新技術。
此外,針對
清潔能源、節能減排技術、居民生活相關等方面推出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發揮碳稅的雙重紅利效應。對污染征稅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而鼓勵先進減排技術的發展,則促進了產業結構綠色轉型,兼顧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從已經開征碳稅的國家來看,各國碳稅收入的用途包括節能環保、稅收循環、支持低收入群體等。如丹麥碳稅收入的40%用于環境補貼,60%返還給工業,專用于環境方面的收入補償社會公眾利益,為加強環保工作、建設低碳社會夯實了物質基礎,也助力于節能減排新技術研發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帶動新興市場的發展。荷蘭將收入通過減少所得稅和增加投資的方式返還至經濟中,碳稅收入的循環減輕了納稅人整體的稅收負擔,控制企業的總成本進而減少其進行稅負轉嫁;同時減輕了其他稅收的扭曲效應影響,修正經濟增長的效率損失。加拿大的收入保留在原產地,各省份和地區可將收入用于員工及其家庭的扶持,幫助弱勢群體和北方社區,或鼓勵企業創新。對低收入群體的照顧和幫扶,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以及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到積極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征收稅款之后,政府進行合理干預有益于化解社會矛盾,提升社會整體福利水平,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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