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綠色要求
合同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合同的其他法律效力都是圍繞合同的履行而展開的,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效力的歸宿和延伸。合同履行行為就是當事人通過合同所要完成的民事活動本身,具有直接經濟和社會效果包括一定的環境效果,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對于綠色原則在合同領域的實現具有直接意義。合同效力規則中附加綠色限制是合同制度綠色化的根本保證,排除了根本上違背綠色原則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可能;合同履行的綠色要求是合同制度綠色化的更高層次,即在合法的前提下仍對合同履行提出符合環境保護目標的要求,類似于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活動的一般導向作用,即違反不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但須限制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現代社會生產和消費行為或多或少都會導致環境污染,涉及較多商品交易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履行中的不同選擇會帶來不同的環境效果,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目標需要全社會包括合同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在不違反法律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合同履行行為也應當遵循綠色原則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合同履行方式的選擇應當順應綠色導向,合同附隨義務應當增加綠色原則的要求。本質上看,對合同履行行為的綠色要求不具有直接的強制性,但是會限制和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從而改變合同履行的社會和環境效果。
具體來說,建議合同履行規則中增加綠色原則的要求,一是對合同履行方式選擇的限制。修改《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明確合同履行方式選擇的綠色要求,即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并且不能按照補充協議和交易習慣確定時,要按照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履行合同,將第(五)項修改為:“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方式履行。”二是明確合同履行的綠色原則要求,并增加合同的環境保護附隨義務。修改《合同法》第60條合同履行基本原則和合同履行附隨義務的規定,將第二款表述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綠色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和節約資源、較少污染等義務”,明確綠色原則為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環境信息告知、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為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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