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以低碳為統領的電力綠色發展體系
構建以低碳為統領的
電力綠色發展體系
“目前我們對于控碳或是控煤的認識上還存在很多誤區。要構建碳市場的頂層設計,首先要認識到,在目前控煤不是突破碳約束的關鍵,是否實現低碳才是推進電力綠色發展的成敗要因。”王志軒說,“要以碳統領來統籌其他效率,以碳排放量為統一考核標準,通過市場化手段推進碳資產地位的確認,才能有效解決當前電力發展的主要矛盾,引導產業結構重組。”
長久以來,關于“去碳化”與“去煤化”的爭論不絕于耳,而對于以煤為主的我國能源結構和資源稟賦而言,單純控制煤炭的使用量來達到減碳目標并非最佳選擇。目前我國通過技術手段、結構調整、以及市場和行政手段,在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控制碳排放總量、碳排放強度方面取得積極成效。在我國碳減排宏觀目標確立的基礎上,應以低碳發展為統領,建立健全配套法規政策體系,與電力體制改革有效銜接,通過市場化手段,鼓勵和創新低碳能源生產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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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碳市場推進的程度來說,我國碳市場建設已經有了一定的法規基礎,這是以國家戰略和政治決策為統籌,在全國人大的決議和電力發展五年規劃里都有推進碳市場建設的具體表述。但目前,碳市場的法律基礎不牢,還不能做到法制化管理,應當加快推進依法減碳進程。”王志軒認為,“碳市場說簡單就簡單,說復雜也相當復雜。頂層設計是一個全局性、系統性、綜合性很強的命題。由于碳市場涉及到專業領域、地域、主體、政府機構等方方面面,在碳市場的立法中應當站在新時代的高度,結合政策體制改革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架構?,F在雖然有了一定的法規基礎,但是頂層設計還沒有完全的明確,缺少法律層面上的制度。在部門關系、基本原則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市場導向,政策先行,清晰明確的政策是實施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目前電力行業實施與碳排放交易相配套的法規政策和相關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碳交易的法律和相關政策缺失,如應對氣候變化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碳交易市場規則等尚未正式出臺。同樣,對于現有法規政策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能源資源、節能降耗、污染物減排等法規政策對電力企業低碳、環保、節能等要求存在交叉、矛盾、不合理等問題。由于節能、減碳、減常規污染物之間既互相促進,也有互相矛盾的情況,法規政策間協調不夠,將直接觸及各種目標之間不協調的矛盾點,導致電源與電網不協調、可再能源發電無序發展、煤電發展定位搖擺等問題,影響到節能、環保、減碳之間的協調和銜接。比如過度環保要求會增加能耗;過度節能會增加水資源等消耗,節能并不一定減碳等,還影響到強制性的限額要求與
排污權交易等市場機制在應用上的矛盾;節能、環保調度與經濟性的矛盾,減少棄風棄水與煤電利用小時數下降造成能耗升高的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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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立法層面急需整合現行的各種與低碳發展相關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為科學推進碳市場、更好地發揮碳市場作用提供有利條件。”王志軒介紹,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健全財政、貨幣、產業、區域等經濟政策協調機制。在碳交易市場組建初期,政策的整合和政府職責的協調要同步推進。在碳市場和
碳稅的選擇上,能夠采用碳排放權交易的應盡可能采用,當不宜采用碳排放權交易時,應考慮
碳稅及其他政策工具,但是政策之間不宜交叉矛盾。如節能量控制、綠證等,要與碳市場相協調,當交叉不可避免時,應給予企業充分的選擇權。當然并不是說將所有政策合并歸一,而是要化繁為簡,科學配置各種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和整合與碳排放權管理有關的政府機構的職責,統籌考慮各類機構設置,科學配置各部門權力,明確職責。在碳市場管理上,要進一步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職權,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責任。政府部門權力的重新配置是整合各種政策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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