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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法律研究

      文章來源: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王劍2022-11-15 09:46

      做好核證減排量權屬爭議解決的規則準備

       
      雖然在林業碳匯活動初期可以根據開發自然資源、公共資源配置、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等需求設定行政許可來完成監管,但“單純的以行政法律關系配置資源相比有多方面的弊病,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缺乏救濟途徑。”
       
      比如林木中封存的碳匯后期若被放棄管理,很有可能釋放到大氣中;或因受到污染和毀壞而導致碳匯散失,就會產生停止侵害、消除污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請求。
       
      再如,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和林木經營權人等多方利益主體很可能因前置權利歸屬不清引發糾紛,比如廣西西北部地區退化土地再造林項目,最終因土地糾紛造成部分林地無法實施造林。行政管理規范無法保證這些私益得到保障和救濟,因此有必要聚焦于碳匯權利糾紛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性法律規范的研究。
       
      此外,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問題事關林農生存,在充分保障林農共有權利和被公平分配轉讓收益的同時,還應研究如何保障好林農在林業碳匯活動中參與、知情和建議的相關權益。
       
      結語
       
      林業碳匯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是確保林業碳匯交易安全和平穩發展的根基,根據核證減排量的準物權屬性,必須將其置于我國物權理論體系中予以充分展開。由于核證減排量是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新生事物,相關規定層級較低,未能從理論和制度建設上對其進行邏輯嚴密、合法合理的設置。
       
      現行物權體系法律規范中有關土地、林地、森林、林木、不動產和天然孳息的規定,以及森林資源用益物權體系搭建的理論框架,應當作為核證減排量所有權歸屬問題的基本考量依據。然而以上資源物權歸屬主體眾多,國際規則下參與主體還包含涉外主體、國際組織,龐雜的主體類型超出了確保林業碳匯交易穩定高效進行的邊界。
       
      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預設所有權歸屬方向,應當通過調整立法在物權體系中將核證減排量“類型化”,參照“礦業權”這一特許物權的行使軌跡,圈定其所有權應當歸屬的主體,集中在林農個人和家庭、中外項目實施機構上,而國家應當承擔管理者而非所有者的角色。
       
      通過立法形成被圈定主體對核證減排量的共有制度,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轉讓收益,設置權屬爭議解決規則,為保障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繁榮穩定,提升我國森林資源管理水平,以及實現碳中和目標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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