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機構資質認定以及人員認定缺乏全國統一的認證程序
CDM對于第三方機構有一套完整的資格認證與管理要求。CDM機制下有專門負責核查機構資質認定的委員會(Accreditation Panel),對申請資質的機構有公開、細致、清晰的認證規則,并定期對機構深入開展審計工作,抽查項目、隨同現場,從而從流程上確保機構具有第三方審定的能力。
在CDM體系下,主管部門要求將審核員的資質信息,包括資質級別、資質認定時間、資質領域等附在審定報告后公開披露;主管部門也會定期派專項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查閱審核機構審核人員的培訓記錄、資質認定記錄等,從而確保審核機構人員資質認可的規范性。
在我國,碳核查工作要求細致、專業,需要相當的經驗積累,這些專業能力一般集中在行業的幾個頭部公司,集中在
北京、上海、廣東、深圳等率先開展試點交易的省市。受行政許可法的限制,從事碳核查的第三方機構尚未納入國家資質管理,而是由各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通過公開招標選定。
同時,由于各省意識到本地嚴重缺乏碳核查人才的現狀,于是傾向于培養省內自己的核查力量,在每年各省的碳核查機構招標選定過程中,通過限制省外核查機構投標或強制綁定本地機構聯合中標等地方保護措施,培養了一批本省內的核查機構。這些核查機構并未經過嚴格的資質審批、考核和認定程序,也缺乏周期性的復審和認定。
此外,在專業人員方面,國家以及各省主管部門還缺少系統性核查員能力建設以及資質認定管理機制。一些規范的核查機構,其內部具備嚴格的核查員培養體系以及任職制度。但并非所有核查機構都有這樣規范的管理體系,甚至有些小機構僅靠核查業務收入不能養活專職核查員,只能在接到業務時聘用“臨時”核查員。
通過上述對核查行業現狀的分析梳理不難發現,核查環節所暴露出的所謂“走過場”“不盡責”等表象下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國家在核查業務管理方面仍處在初級階段,核查行業整體的規范化管理、能力建設等都有待提升,對核查業務的工作邊界和工作深度方面還缺少清晰準確的界定。
同時,主管部門未對核查工作形成合理的內在認可及共識,核查報酬過低,核查工作時間要求過緊。一方面要求核查機構高質量完成工作,另一方面在核查隊伍建設方面投入嚴重不足,對核查行業的規范不到位。這是整個核查行業面臨的共性問題和行業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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