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性發展稅收政策的漸進性與協調性
可持續性發展稅收政策起源于應對氣候變化及環境保護,但是必須考慮到其與財政持續性發展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相適應。因此,在政策制定中要考慮到漸進式優化的路徑,循序漸進,不能急于求成,違背經濟發展處于不同階段的自然規律。具體而言,環境污染涉及兩個層面:一類是區域性污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顆粒物,污染物積累時間不長,污染源影響的區域相對有限。另一類是溫室氣體和由溫室氣體引發的全球氣候變化,影響是全球性的,前一代人的排放將有可能影響下一代人甚至后幾代人,因此,從深層次去解決環境保護問題,可持續發展視角的稅收政策主要解決的是第二類污染的問題。
但是,經濟社會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在環境與發展之間需要尋找到更好的平衡點。發達國家通常第一類污染的問題已經解決了,所以他們主要著力于解決第二類污染的問題。發展中國家通常首先致力于解決第一類的污染問題。目前我國通過環境保護稅解決抑制區域性污染物排放的問題,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應,但下一步可持續性發展的稅收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優化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的稅收調節效應。
同時,可持續性發展稅收政策也不能僅依賴于碳稅、碳定價或者碳關稅來調節,應該形成稅制的系統協調效應,尤其應該首先基于我國現有的稅制進行優化,例如通過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去進行相應的調節,使市場主體增加對于碳捕捉或減碳設備的投入,節約能源及資源的耗費、生產技術迭代更新以及增加
清潔能源的使用等等,從根本上引導整個社會的生產及消費行為由
綠色提升至低碳,從而促進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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