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倍率梯度處罰自由裁量尺度問題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針對控排企業違反規定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不履約的控排企業在懲罰倍率處罰中按照該年度市場均價計算的碳排放配額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這其中涉及兩個問題,首先,碳配額市場均價的2~5倍跨度很大,但是未明確控排企業超額排放不足額履約或不達履約目標后的司法適用。其次,對于控排企業違反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不法利益的考量存在欠缺,也就是企業超額排放以后所獲利潤。
控排企業履約風險是不確定的,對于這種不確定的判斷,管理條例應當在風險規制中對處罰的司法適用尺度予以限制和規定,對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處罰強度[14]。也是因為履約風險的不確定性導致行政機關在對控排企業規制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作用凸顯,這種履約風險轉變為不履約事實時,控排企業可以預知違法事實形成后的成本,進而從根源達到履約風險預防的目的[15]。但是如果未對這種處罰梯度的司法適用限度予以規定,執法、司法過程中針對處罰倍數并不能確定,將容易滋生腐敗等情況發生。因此,適當的懲罰倍數的確定是確保倍率式懲罰動態調整的有效手段,進而成為實現損害擔責原則的重要途徑[16]。針對具體倍數的司法適用原則,我國只有
北京市、深圳市出臺了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具體條款內容可見下表2所示。但是,從內容中可以發現,深圳市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制并未體現階梯式倍率懲罰倍數的特點,也即均為3倍。而
北京市的似乎體現了懲罰倍數和懲罰強度的特征,但是“從輕、一般、從重”三種程度的劃分并未提及應當如何界定,考慮哪些因素等。仍然未能解決處罰法定原則下倍率式處罰尺度限定的根本問題。
表2 北京市、深圳市碳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比較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北京碳排放權交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和《〈 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整理而得;
不論是征求意見稿還是送審稿,均未對不法利益予以考量。有學者將不法利益分為了積極與消極兩大類[17]。從對征求意見稿的體系解釋可以看出,不法利益應當包含于懲罰法定標準之中。因此,控排企業超額排放,拒絕履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所獲得的獲益、利潤應當是處罰過程中所重點考量的。對不法利益的考量實際上是將其置于合法利益和違法成本的比較之中,是將行政處罰中的法定原則作為基礎條件,同時也是法定處罰規則設計的重要內容。因此,如何制定倍率式處罰司法適用標準和考量范圍,是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在罰則設計中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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