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氣候協議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協調路徑
政策協調的缺乏將使 WTO 規則與各種氣候政策的相符性或相容性存在很大的 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不利于促進貿易政策與氣候政策的相互協調,甚至可能使二 者關系更加緊張。因此,有必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進一步增強 WTO 制度和多邊氣 候協議在貿易開放與氣候保護政策協調中的作用。綜合已有的觀點,促進二者協調的 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協調方案是在現有 WTO 和多邊氣候制度下,通過貿易談判和氣候談判促 進低碳產品和服務的貿易自由化。很多學者強調此方案的優越性,因為它可以取得自 由貿易與氣候保護雙贏的結果。研究顯示,目前低碳產品仍存在巨大的貿易潛力有待 發掘( Dinda,2014) 。Tamiotti 等( 2009) 指出,降低低碳產品和技術的貿易壁壘,一方面能降低低碳產品和技術的
價格,促進它們在各產業的配置,從而降低碳排放; 另一方 面可以鼓勵生產者擴大生產和出口,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多樣化和實現規模經濟。為 了促進低碳產品的自由貿易,Hufbauer 和 Kim( 2010) 建議,WTO 可以在多哈回合結束 后或與多哈回合一起,發起“
綠色回合”談判,著力降低成員國在低碳產品和服務方面 的貿易壁壘。Leal-Arcas( 2014) 則提出,WTO 應該通過可再生能源貿易治理促進世界 可再生能源發展。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基于 WTO《信息技術協議》的談判經驗,具體 指出未來低碳產品貿易談判應該著重做好以下三點: 首先,澄清低碳產品的覆蓋范圍、 相應的 HS 編碼和商品描述。其次,優先開放 CDM 項目下的產品和服務貿易。最后, 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家開放低碳產品和服務市場,發達國家對它們提供技術和資金上的 援助,幫助其解決貿易開放產生的一些問題( World Bank,2008) 。
低碳產品與服務的貿易自由化是把氣候保護問題納入貿易談判之中。反過來,氣 候談判有時也可以通過納入貿易自由化談判,促進雙贏。Whalley( 2011) 認為,發達國 家向發展中國家進一步開放某些產品市場和限制貿易保護措施的使用可以提高發展 中國家的減排意愿。例如,中國的出口往往受到發達國家反傾銷、反補貼、技術性貿易 壁壘的不利影響,而 WTO 規則對中國貿易出口的保護又不足,因此發達國家減少這 些貿易保護措施有助于爭取中國在減排上做出更積極的行動。
第二種協調方案是完善多邊貿易體制和氣候制度,包括規則調整和機構改革,促 進二者的協同。Olawuyi( 2014) 認為有必要調和 WTO 和 UNFCCC 的條款和相關活動, 使它們更具包容性以便更好地相互支持。在 WTO 規則調整上,現有的工具主要包 括: 條款解釋( interpretations by the parties) 、條款修改( amendments) 和義務免除( waivers) 三種。Buck 和 Verheyen( 2001) 認為“條款解釋”對于解決各成員國在基于生產過 程與方法(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PPMs) 氣候政策上的分歧可以起到重要的 作用,而通過“條款修改”來支持氣候政策的政治可能性不大。Carlarne( 2006) 強調 “條款解釋”有助于討論和確定 WTO 與《京都議定書》的關系,使成員國能夠同時有效 地執行貿易和氣候政策,并提前預測和避免很多貿易與環境糾紛。還有學者建議修改 和更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SCM 協議) 中的補貼條款,例如明確規定各種減排 補貼政策中哪些補貼是不可訴的( Charnovitz,2003) 。Hufbauer 和 Kim( 2010) 建議 WTO 成立一個新的工作組,專門制定用于驗證各種“
碳標簽”是否歧視進口產品的國 際通用的程序。這有助于更高效地解決未來可能出現的相關貿易糾紛??紤]到未來 幾年內氣候治理可能更多是“自下而上”的形式( bottom-up approach) ,Hufbauer 和 Kim ( 2010) 還建議 WTO 主要成員國先行談判,達成一個新的復邊協議,明確規定哪些氣候政策不可訴諸 WTO 爭端解決機制,即使這些政策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 WTO 規則。這種復邊協議可以為締約國某些重要的氣候政策提供空間,避免與 WTO 規則沖突。雖然在 WTO 協議中加入這種復邊協議需要所有成員國的一致同意,但由于這類協議 只對簽訂國有約束力,因此一致通過在政治上是可能的( Hufbauer 和 Kim,2010) 。此 外,Green( 2005) 指出,為了更好地協調 WTO 規則與氣候政策,應該提高 WTO 在平衡 貿易與環境利益中的透明度,同時完善 WTO 爭端解決機制,如提高非政府組織的參 與程度。
規則的調整也包括對多邊氣候協議相關條款進行完善。Zhang 和 Assuno ( 2004) 認為,相對于 WTO 冗繁的條款修訂程序,當前應該從促進貿易政策、氣候政策 和發展政策相容性的角度出發,補充 UNFCCC、《京都議定書》中有關貿易措施的規 定。目前,多邊氣候協議中有關貿易措施的條款很少而且規定模糊。Gros 等( 2010) 指出,對這些條款做進一步解釋和澄清,并輔以額外的法律條款和強化的制度安排能 夠有效減少減排相關的貿易政策與 WTO 規則的沖突。另外,很多學者建議在多邊氣 候協議中制定有關氣候政策的國際技術標準,減輕減排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與 WTO 規則的沖突( Charnovitz,2003; Zhang 和 Assuno,2004) 。Carlarne( 2006) 還建 議多邊氣候協議建立貿易與氣候問題爭端解決機制。完善多邊氣候協議有兩方面重 要意義: 一方面是其能影響 WTO 規則的解釋,減輕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另一方面,根 據《維也納條約法》中“后法優先”或“特殊法優先”原則,對多邊氣候協議的修改和補 充有可能使氣候政策引起的貿易糾紛在多邊氣候協議的框架下得到解決,而不用訴諸 WTO( Buck 和 Verheyen,2001) 。
除了 規 則 調 整,第二種方案還強調 WTO 與多邊氣候協議之間的機構合作 ( Charnovitz,2003; Tamiotti 等,2009; Zhang 和 Assuno,2004) 。雖然目前 WTO 和 UNFCCC 在機構上存在一些互動,但 Charnovitz( 2003) 認為當前二者機構合作還遠遠 不夠。Tamiotti 等( 2009) 認為,在多哈回合中,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為促進 WTO 與 多邊氣候協議的組織合作和相互支持提供了難得的機遇,而且隨著后京都時代國際氣 候協議談判的推進,促進貿易體制和氣候制度的融合以及培育這種融合的機構合作將 變得越來越重要。當然,WTO 與多邊氣候制度在機構上的合作與二者規則的調整并 非獨立,兩方面結合起來有時不僅必要而且可以起到更好的協調效果。例如,在技術 標準的制定上,不僅涉及 WTO 與 UNFCCC 規則的調整,而且需要加強二者的機構合 作( Charnovitz,2003; Zhang 和 Assuno,2004) 。Olawuyi( 2014) 進一步指出,多邊貿 易組織與多邊氣候組織之間的機構協調不僅僅是合作,而應該理解為在國際法背景下條約執行和解釋的強制性要求,二者的協調應該通過多方機構重組使得氣候變化和貿 易組織成為一個一致的、和諧的整體的一部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協作。Olawuyi( 2014) 還認為,WTO 和 UNFCCC 在功能和角色上的調和可以為 WTO 義務最終并入氣候變化 協議和治理結構提供一個方法論方案。
第三種協調方案是在不修改 WTO 規則或多邊氣候協議的情況下,一國通過單邊 行動來影響 WTO 爭端解決機構對相關規則的解釋,減輕 WTO 對氣候政策的限制。比如,一些學者認為,通過合理地設計和執行 BTAs 政策,能夠使該政策得到 WTO 規 則的認可,減少沖突( Biermann 和 Brohm,2005; Ismer 和 Neuhoof,2007) 。另外,Buck 和 Verheyen( 2001) 認為,一國在實施與減排相關的貿易政策前,保證先在國際減排合 作中達到最低合作努力( minimum cooperation efforts) ,對減輕氣候政策與 WTO 規則的 沖突有重要作用。因為根據已有 WTO
案例,如果一國先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合作失 敗之后再采取某些具有貿易扭曲效應的單邊氣候政策,就更可能得到 WTO 爭端解決 機構的認可??梢钥吹剑詈笠环N協調思路主要是基于單個國家的利益考慮,沒有充 分考慮其他國家的福利和反應,屬于權宜之計。但如果前兩種協調方案進展緩慢或受 阻,第三種協調方案也有可能被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
以上三種協調方案都是在 WTO 和多邊氣候協議框架下的改革和完善。最近,在 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 TPP) 、跨大西洋貿易投資伙伴協定( TTIP) 等特惠貿易協定 ( PTAs) 談判火熱開展的背景下,一些學者指出,通過各種區域貿易協定來促進貿易自 由化與氣候保護的協調前景廣闊( Leal-Arcas,2014; Holzer 和 Cottier,2015) 。出于經 濟利益的考慮,許多發展中國家熱衷于參與大型的 PTAs,因此利用 PTAs 來協調貿易 與氣候保護的主要優勢在于能夠促使更多發展中國家參與減排( Leal-Arcas,2014) 。Leal-Arcas( 2014) 具體介紹了 TPP 和 TTIP 在促進全球氣候變化減緩行動、技術轉移、 可再生能源開發等方面的優勢和潛力。Holzer 和 Cottier( 2015) 則分析了 TTIP 在協調 歐盟和美國氣候政策中存在的各種機遇以及 WTO 多邊體系對這種協調的可能約束。值得注意的是,雖然 PTAs 談判在 WTO 組織之外,但是其相關條款仍然不能違反 WTO 相關規則( Holzer 和 Cottier,2015) 。因此,通過 PTAs 促進貿易自由化與氣候保護的 協調仍然有可能受到 WTO 規則的限制,這方面也是未來重要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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