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核發與配電區域劃分是何關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答: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實施辦法》第四條再次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將以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為主要依據,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對于申請時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增量配電項目,本著切實推動改革的原則,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可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根據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許可證具體頒發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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