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配電區域劃分工作在增量配電業務推進過程中的哪個環節進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答:《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明確具有清晰地理邊界的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也就是說,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編制配電網規劃時即明確增量配電業務的配電區域,也可以在增量配電項目的論證、業主確定、核準(備案)等環節中的任一環節明確其配電區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是對第十條的補充,旨在為項目業主已確定,但配電區域仍未明確的增量配電項目提供配電區域劃分解決途徑,即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提高了《實施辦法》的可操作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