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無償收儲程序
第二十八條 排污權無償收儲程序如下:
(一)駐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排污權中心核實轄區可無償儲備排污權,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同意后,市排污權中心對擬儲備排污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結果反饋駐區生態環境局,并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反饋駐區生態環境局;
(三)市排污權中心對擬收儲的排污權進行收儲。
第二十九條 儲備排污權出讓保障的建設項目因未建、停建,或購買數量超出項目竣工驗收時所需,不再使用或多出的排污權指標,由政府原價回購。
第三十條 根據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需要,市排污權中心可通過協議的方式開展排污權有償收儲,有償收儲排污權的價格不得高于上季度廈門市相應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以下稱市場均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