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排污許可制度間的銜接工作落實不到位
排污許可制度是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政府通過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方式將排污權分配給相關污染排放企業,企業根據預期需要排放量進行排污權交易,預期排放量大于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企業從排污權市場以貨幣形式購買排污權,實際排放量小于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企業從排污權市場以貨幣形式出售排污權,實質上就是排污權通過市場機制在各污染源之間合理配置的過程。
從當前各地區的開展情況上來看,各地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制度尚未有效銜接。污染指標量的差異化、主體范圍的不一致以及有效期限的交錯使得兩者的銜接難度加大。在污染指標量方面,新建企業的排污量難以有效估計,交易指標量和實際排污許可證指標量存在巨大差異;主體范圍方面,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比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種類范圍更廣泛;有效期限方面,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時間為1年,而排污權的使用年限大多被限定為5年或10年,還分為可延期和不可延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