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自愿減排交易與政策補貼的關系
近期,部分企業關注受補貼的海上風電項目能否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問題。從制度機理、國際通行規則、國內實踐做法來看,海上風電項目享受補貼政策,不應影響其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不僅受補貼的海上風電項目可以參與,在光熱發電、造林
碳匯、低濃度煤礦瓦斯利用、高效隧道照明等領域,享受財政補貼的項目也都屬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支持范圍。
從制度機理看,在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各類方法學的制定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到有關項目所能享受的財政補貼等各類政策支持。在此基礎上,仍因財務指標差等困難而無法順利實施的項目,通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給予額外的資金支持,這與補貼收益的普適性有顯著區別。在各相關部門已出臺的政策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受補貼的項目不能申請CCER”。考慮到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支持領域有關項目的高成本和顯著的減排效果,通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和財政補貼兩領域協同發力而形成“政策組合拳”,將更有利于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和新興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與財政補貼政策均能夠促進并網海上風電等低碳項目發展,緩解其面臨的建設和運營成本較高的困境,推動溫室氣體減排。相較補貼政策,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更為強調利用市場機制動員全社會的減排積極性,這使得兩者在支持領域、激勵方式等要素設計上存在明顯差異。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更傾向于選擇在溫室氣體減排、財務等方面具有額外性的減排項目,體現出“優中選優”“綠中選綠”的整體思路。
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在國際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實踐中,獲得減排量收益的同時均不需要取消或扣減對應補貼。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核證碳標準(VCS)等自愿減排交易機制項目均不與補貼政策掛鉤,項目獲得補貼情況均不是這些機制的審查項。以可再生能源領域為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是上述國際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在
CDM機制中,我國注冊CDM項目3807個,簽發核證減排量12.0億噸,其中49%集中在風電、光伏等能源產業;在VCS機制中,我國風電、光熱等項目注冊數超過150個,年度減排量近2000萬噸,該類項目均在享受國內補貼政策的同時,通過參與有關國際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而獲得額外收益,通過合理利用國際資金促進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
從國內政策實踐來看,在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于2017年改革前,所簽發的減排量(CCER)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機制等渠道獲益,為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等項目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相關項目在獲得減排量收益的同時,與其享受的補貼政策均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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