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嘉興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交易,保護嘉興市碳普惠交易市場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嘉興市碳普惠交易市場秩序,根據《嘉興市碳普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減排量是指依照經嘉興市碳普惠交易
試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公示的
方法學對嘉興市碳普惠項目的
碳減排效果或
碳匯進行量化,審核通過后在嘉興市碳普惠
平臺(以下簡稱
平臺)上進行備案和公示的減排量。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嘉興市行政轄區內減排量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嘉興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嘉興市碳普惠交易運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中心)、交易主體等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四條 減排量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嘉興市碳普惠相關業務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誠信和有利于推動全社會踐行
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原則,采取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方式。
第二章 減排量交易
第五條 交易主體是指在嘉興市碳普惠市場進行減排量交易的各參與方:
(一)嘉興市行政轄區內產生的減排量持有主體;(二)購買減排量用于大型活動(
會議)
碳中和、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零碳公共機構創建等特定需求主體;賠償義務人購買減排量用于生態環境損害替代性修復后,該減排量所有權即轉移至所在地的嘉興市生態環境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分局負責收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的減排量,該減排量不得再次交易,可用于抵消所在地大型活動(
會議)產生的
碳排放量、零碳公共機構創建等,抵消前需向市局提交《嘉興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注消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經市局批準,由運營管理中心在平臺上對減排量進行注銷并公示,經注銷后的減排量不可重復使用。
(三)購買減排量用于抵消企業、個人生產生活過程中碳排放量的日常需求主體;
日常需求主體購買減排量用于抵消企業、個人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分局提交《嘉興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注消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分局對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無誤后報送至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局),市局授權核證中心對相關材料進行核證,若提出修改意見,日常需求主體應根據修改意見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至核證中心,若無意見則將核證結果上報至市局。經市局批準,由運營管理中心在平臺上對減排量進行注銷并公示,經注銷后的減排量不可重復使用。
(四)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
除經辦公室備案的投資機構購買的減排量外,其余主體購買減排量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注銷程序,不得再次交易;若購買主體 5 個工作日內未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注銷程序的,運營管理中心有權直接將減排量注銷,并在平臺上公示。第六條 交易產品為在平臺中備案的減排量或經辦公室批準的其他產品。
產品要素包括名稱和代碼,名稱由嘉興市簡稱、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學簡稱、備案號組成,代碼由嘉興市簡稱拼音縮寫+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學備案號+減排量交易次數組成(代碼格式見附1)。第七條 減排量交易應當通過平臺進行,采取公開競價或辦公室批準的其他方式。減排量在平臺成功競拍后,采用交易主體線下簽訂交易合同,嘉興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營管理中心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或辦公室批準的其他方式。第八條 減排量交易程序包括電子競價程序、線下交易程序、審核程序和公示程序(具體流程圖見附 2):
(一)電子競價程序:電子競價由一方交易參與人發起
買賣交易產品,設定一定交易條件,委托運營管理中心公開掛牌
買賣交易產品,運營管理中心對其委托事項和公告內容形式審查通過后,在平臺發布電子競價公告,以征集意向方通過平臺進行電子競價。交易發起方為減排量出讓方的,按
價格向上走高正向競價;交易發起方為減排量購買方的,按
價格向下走低逆向競價。競價結束后由運營管理中心在平臺公示成交公告。
(二)線下交易程序:根據最終競價結果確定交易主體和成交單價,交易主體本著自愿、平等、誠信的原則,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減排量出讓方與購買方簽訂《嘉興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見附 3),由減排量出讓方向減排項目所在地的分局提交合同和減排量交易申請函(見附4)。(三)審核程序:分局對合同的完整性進行審核,若完整性存在問題的,減排量出讓方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善合同并重新提交至分局,如無問題則由分局將合同報送至市局,市局授權運營管理中心對合同內容及交易主體信息進行審核,若提出修改意見,減排量出讓方應根據修改意見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至運營管理中心,若無意見則將審核結果上報至市局。(四)公示程序:合同和相關信息經審核無誤后,經市局批準,由運營管理中心在平臺上對減排量交易情況進行公示并向減排量購買方劃轉減排量(公示表見附 1)。
第九條 已經注銷、撤回、質押、轉換成碳積分的減排量不得再次進行交易,相關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減排量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價格”
為計價單位,交易總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1 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0.1 元人民幣。
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最小變動計量。第十一條 線下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線下合同簽訂的交易價格漲跌幅為合同簽訂當日基準價的±30%,合同價格應與平臺成交公告中單價一致,當成交公告中單價超過漲跌幅限制時,合同交易價格應仍控制在合同簽訂當日基準價的±30%范圍內,合同交易價格應不高于全國
碳市場前一日收盤價的100%。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漲跌幅比例。第十二條 基準價為交易標的在上一次交易中通過線下簽訂合同并在平臺上成功公示的交易價格,基準價應不高于全國
碳市場前一日收盤價的 100%。交易標的初始價格,由首筆通過線下簽訂合同并在平臺上成功公示的交易價格確定,初始價格應不高于合同簽訂日期前一日全國碳市場收盤價的 100%,不低于合同簽訂日期前一日全國碳市場收盤價的 70%,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十三條 交易主體出讓的減排量數量,不得超過平臺上公示的出讓方減排量持有量。
第十四條 減排量在平臺公示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結果以平臺公示的成交數據為準,買賣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根據合同履行出讓和支付義務。
第十五條 交易完成后,平臺展示減排量劃轉情況,交易主體可以通過平臺查詢交易公示情況。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 交易信息由運營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發布。運營管理中心在每次核證減排量狀態發生變化后在平臺上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運營管理中心在市局的批準下可以調整信息發布的方式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減排量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運營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運營管理中心依據本規則及相關規定,對交易主體及其他參與者的交易相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向市局報告。
第二十條 涉及交易經營、財務或者對減排量市場價格有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內容,屬于內幕信息。禁止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減排量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運營管理中心對通過交易監督工作、投訴舉報、交易主管部門等單位通告或其他途徑發現交易主體及其他參與者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異常交易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限制交易、中止或終止交易等措施并公告。第二十二條 運營管理中心對交易進行風險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歸責于運營管理中心的重大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決定采取暫停交易措施。
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運營管理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導致暫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決定恢復交易,運營管理中心對暫停交易、恢復交易的決定予以公告,并向市局報告。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主體之間因減排量交易業務產生交易爭議和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運營管理中心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主體申請運營管理中心進行調解的,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運營管理中心的調解意見,經相關交易主體確認并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運營管理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交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運營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高于”、“低于”、“超過”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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