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廣東省級碳普惠核證
減排量(PHCER)等抵消2024年度
實際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本?。ㄉ钲谑谐猓峦┛嘏牌髽I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廣東省級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和/或廣東
碳市場特別配額(S-GDEA,定義詳見《廣東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抵消本企業2024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符合規定的1噸二氧化碳當量
CCER、PHCER或S-GDEA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2024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總量原則上控制在50萬噸以內,優先消納本省行政區域內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業書面申請先后順序允許用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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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消條件
(一)單個企業使用量條件
1、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2024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
2、企業提交的CCER和PHCER中,必須有70%以上是本省行政區域內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CCER或PHCER;
3、企業提交使用S-GDEA申請的,需同時使用PHCER抵消其實際碳排放量,企業使用的PHCER與S-GDEA總量中,PHCER的占比不少于70%。
(二)CCER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后登記;
2、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市場地區的項目;
3、非來自廣東控排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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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
(三)PHCER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PHCER須符合《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粵環發〔2022〕4號)要求,并按照省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同時,PHCER非來自廣東控排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
(四)S-GDEA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S-GDEA須符合《廣東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要求,并按照省有關規定進行統一登記。
三、工作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請。
使用CCER、PHCER和/或S-GDEA清繳
履約的控排企業,必須按照本指引規定于2025年7月1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需要在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CCER注冊登記系統”)或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管理系統(以下簡稱“PHCER管理系統”)或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上發起上繳操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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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函內容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2024年度碳排放和配額情況、用于抵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省級碳普惠項目相關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備案號、項目類型、項目產生地、產生減排量時間等)、CCER或PHCER抵消數量、S-GDEA抵消數量等,可參考附件1格式。書面申請函(一式一份)由企業蓋章后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氣候與交流處(地址:廣州市龍口西路213號,郵編510630;聯系電話及傳真:020-83625390,電子郵箱:gdets@gd.gov.cn)
線上申請: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CCER注冊登記系統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PHCER管理系統用戶手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使用S-GDEA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用戶手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企業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后,對抵消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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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許抵消。
通過審核的抵消申請,相應的抵消量將經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在申請人應清繳配額量中予以扣減。
(四)注意事項。
企業對所持有的CCER、PHCER或S-GDEA發起上繳抵消申請前,應認真審核該項目及其減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如因不符合條件而導致企業未按期完成履約或造成損失的,相關法律責任和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
附件1
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等
抵消2024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申請表
一、申請單位基本信息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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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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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排放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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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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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消總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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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CCER抵消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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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注冊登記系統帳戶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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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HCER抵消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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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CER管理系統帳戶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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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GDEA抵消量(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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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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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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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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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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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CER或PHCER抵消項目基本信息 |
(1)抵消項目一 |
CCER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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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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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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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產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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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減排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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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量登記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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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減排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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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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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消項目二 |
PHCER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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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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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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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產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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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減排量時間 |
|
減排量備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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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減排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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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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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多個抵消項目,請逐一列明) |
三、符合廣東省相關規定的情況 |
抵消條件 |
符合 |
不符合 |
1、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PHCER和S-GDEA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2024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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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提交的CCER和PHCER中,必須有70%以上是本省行政區域內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CCER或PH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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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提交使用S-GDEA申請的,需同時使用PHCER抵消其實際碳排放量,企業使用的PHCER與S-GDEA總量中,PHCER的占比不少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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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CER為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啟動后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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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CER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市場地區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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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CER非來自廣東控排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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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HCER非來自廣東控排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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