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滬府發〔2022〕7號)以及《上海市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滬環氣候〔2023〕12號)工作要求,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與電力交易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市碳交易企業外購電力中綠色電力(以下簡稱外購綠電)碳排放核算方法,具體要求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市碳交易企業可選擇將外購綠電單獨核算碳排放。
二、適用范圍
通過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
平臺以省間交易方式購買并實際執行、結算的電量。
三、調整因子
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 t CO2/104kWh,其他外購電力排放因子仍統一為4.2 t CO2/104kWh。
四、相關要求
(一)請在上海市碳排放報告直報系統(http://zbxt.reg-sh.org)年度碳排放報告中分別報告外購電力總量和外購綠電電量。
(二)做好綠電交易相關材料的存證工作,以備第三方核查與管理部門檢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交易結算依據、綠色電力消費憑證、外購電力賬單等。
(三)年度碳排放量一經審定即作為后續年份配額分配等相關工作的依據,不作特殊調整。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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