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共享儲能和新型儲能建設
15.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負荷密集接入、大規模新能源匯集、大容量直流饋入、調峰調頻困難和電壓支撐能力不足的關鍵電網節點建設集中式共享儲能。通過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獨立儲能容量電價和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擴大峰谷電價價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儲能合理投資回報。
16.共享儲能項目規模不小于5萬千瓦/20萬千瓦時(4小時儲能時長),通過出售、租賃調峰容量等共享服務回收建設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儲能電站容量租賃給新能源場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儲能作為并網條件。新能源項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儲能設施具備獨立計量、獨立控制條件的,可通過技術手段改造轉為獨立儲能或共享儲能。
17.租賃共享儲能規模的新能源企業,需和共享儲能項目企業簽訂不低于5年的租賃協議或合同。配套的儲能需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同步投運。在新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租賃的配套儲能容量和相關技術指標不低于項目備案(核準)文件要求。充分發揮儲能電站在調峰、調頻等方面的優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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