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官網于2024年4月30日發布電動車電池
碳足跡計算規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及附件,公開征求意見至5月28日。期間共收集到127條建議,大部分涉及草案附件中的“2.4.電力建模”(Electricity modelling)章節。
據《南方能源觀察》(以下簡稱“eo”)此前報道《歐盟發布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計算規則草案,綠證和PPA被排除》,該章節明確,計算電動車電池電力消費碳足跡時默認基于“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national averag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mix),電力直連情況例外。這意味著,所有相關企業都無法通過購買綠證和簽訂PPA(電力購銷協議)來降低電力消費碳足跡,在全國平均電力碳足跡因子低的國家生產的電動車電池產品將具有優勢。
歐盟委員會官網反饋結果顯示,以寶馬集團為代表的企業及商業組織認為包括歐盟GOs(原產地保證,承擔著歐盟的綠證作用)在內的綠證等合同工具被排除在計算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規則之外有待商榷,原因包括其違背了歐盟既有的相關法規;同時呼吁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計算方法,制定可靠的能源溯源工具國際標準。也有一些企業,如法國電力集團(EDF)等表示支持使用“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
eo摘編了其中四條反饋,以供讀者參考。
法國電力集團(EDF):
EDF支持草案,特別是支持不允許使用(綠證等)合同工具計算電動車電池制造用電碳足跡。
回顧過去幾年的實施情況,以市場為基礎的電力消費排放分配機制已被證明無效。若電力建模中使用合同工具,意味著將特定地點生產的電力分配給特定消費者,但由于電力在電網中無法被追蹤,實際電力消費不能被分辨,這種方式存在任意性,結果存疑。
以市場為基礎的電力消費排放分配機制未能有效證明可以推動現實世界脫碳。溫室氣體報告中的減排量不能對應大氣中的實際減排量,這主要是因為GOs規則不夠嚴謹。
EDF認為,使用“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是計算電動車電池制造過程中電力消費碳足跡的最佳方式,也是確保歐盟成員國與歐盟之外“第三國”之間公平競爭的唯一方式。相比歐盟,一些國家的合同工具環境屬性更難以被核查,可能還隱藏著額外的化石燃料消費。即使在歐盟內部,也應當保持并廣泛使用基于地理位置的計算方法。其他歐盟法規中計算碳足跡的方法也應當如此,因為這是引導增加低碳電力來源和推動歐洲電力脫碳的最佳方法。
寶馬集團(BMW Group Position):
草案中刪除了接受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綠證)的規定,這與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re,簡稱JRC)的建議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低的地方,如核電占比多的國家將受到不合理的優待。
若采用草案中的方法,企業在核電在供電結構中約占70%的法國任意地點生產都能獲益,但如果想要在德國、波蘭或其他國家采購或投資,則可能需要在能源密集型生產地點附近建造風電或太陽能發電直連電廠才能獲得相同的效果。
下表可以顯示部分國家每千瓦時發電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區別。
(來源:IEA(2023)Emission Factors)
即使到2030年德國80%的發電都來自可再生能源,但由于仍要使用少量煤炭和天然氣,上述排放量將至少達到170 gCO2/kWh。
使用全球認可的能源屬性證書,如歐盟GOs、美國和加拿大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將增加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需求,是鼓勵大型企業自愿脫碳的最佳路徑。如果歐盟法規不認可這些證書,將嚴重降低它們在世界范圍內的接受度。建議歐盟著眼于優化這些證書的質量,有效避免環境屬性雙重計算問題。
全球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P)是唯一一個全球認可的能源碳足跡框架,它為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電力購售協議、自產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各種“工具”設定了要求,也因此被歐盟CSRD(企業可持續性發展報告指令)和ESRS(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引用。GHGP的修訂工作將于2024年開展,建議JRC和歐盟委員會積極參與。
關于碳足跡,JRC建議接受在歐洲被廣泛使用的高質量能源屬性證書。為在全球范圍內鼓勵脫碳,建議也要找到能源屬性證書的國際通用認證方式。
歐洲發行機構協會(Association of Issuing Bodies, 簡稱AIB):
“2.4.電力建模”章節采用的電力消費碳足跡計算方法破壞了歐洲既有的“嵌入式能源來源追蹤”政策。用相同的排放強度計算歐盟電網中所有電力,與電力供應商提供的發票上向消費者顯示的分配情況及相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悖。對那些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高的國家來說,這種計算方法可能會使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屬性被雙重計算,因為這些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屬性也同時通過GOs出口到其他國家。
此外,“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所在章節2.3.3的表述非常模糊,缺乏對“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的確切定義。根據相關實施條例(EU 2022/2299附件XVI),歐盟委員會要求其成員國每兩年報告一次年度可再生能源消費情況,目前的計算方法是基于GOs和“剩余電網排放組合”(residual mix)。歐盟委員會必須避免制定與現有規則相矛盾的新規則,否則經濟活動參與者和成員國都無法履行既有法規中的責任。
AIB敦促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電力碳足跡的計算方法,并確保在歐盟內部GOs系統不被破壞。AIB愿意就如何進一步優化GOs系統以增強其影響力展開對話。
如果僅靠GOs不足以產生足夠的效果,可以遵循RFNBO Delegated Act 2023/1184(《關于非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方法的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 on a methodology for renewable fuels of non-biological origin)中的要求,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核定設定一套標準。在此過程中,建議進一步完善該框架,徹底補上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可能存在的雙重計算漏洞。
對于歐盟以外的能源消費,可以考慮推動這些國家立法,確保能源屬性證書是唯一的溯源工具。建議制定可靠的能源溯源工具國際標準以消除爭議。
中國清華大學:
關于“2.4.電力建模”,使用“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是不公平的,因為沒有考慮到地域廣闊、空間差異顯著的國家所做出的減排努力。例如,中國的青海、四川、云南等省區在面積等方面與一些歐洲國家相似,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如果被迫使用“國家平均電力消費組合”,當地的低碳電力將難以獲得應有的認可。此外,來自“清潔電網”國家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碳足跡優勢,可能導致不公平競爭,應當考慮更高的地理分辨率和區域能源使用差異。
參考鏈接:
[1]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877-Batteries-for-electric-vehicles-carbon-footprint-methodology/F3467110_en
[2]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877-Batteries-for-electric-vehicles-carbon-footprint-methodology/F3467140_en
[3]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877-Batteries-for-electric-vehicles-carbon-footprint-methodology/F3466681_en
[4]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877-Batteries-for-electric-vehicles-carbon-footprint-methodology/F3467088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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