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時間:2025年X月X日
簽訂地點:
賣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項目負責人:
買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項目負責人:
賣買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鑒于:
1.賣方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是符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事
碳配額交易的企業。
2.買方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是符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事碳配額交易的企業。
3.賣方擬賣出其合法持有的標的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 (CEA);買方擬買入該標的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買賣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賣方向買方賣出X噸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1.定義與釋義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如下:
1.1 賣方是指XX。
1.2 買方是XX。
1.3 交易方式: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條款中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1.4 碳配額:指政府主管部門無償發放或有償
拍賣給全國控排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可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流通。
1.5 交易
價格:本合同下雙方就交易標的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價格按3.2條款約定。
1.6 碳排放權交易完成: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
平臺完成買賣標的的交割和交易價款的結算。
1.7 工作日: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外。
1.8 手續費用:包括交易平臺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各種稅費等。
1.9 貨幣:在本合同中,凡提及人民幣時均指中國法定貨幣。
1.10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11 不可抗力:指合同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災、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征用、沒收、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政策變動、交易平臺非正常暫?;蛲V菇灰椎?。
2.碳配額交易數量及條件
2.1 本合同交易標的為賣方所持有的X噸碳配額。
2.2 交易標的未作過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該碳排放權配額上設置質押或任何影響該碳排放權交易的限制或義務。交易標的也未被任何政府機構采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
3.交易方式、價格、時間及支付
3.1 交易方式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就本合同項下碳配額的交易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中以掛牌協議交易或大宗協議交易方式進行。
賣方交易號:
買方交易號:
3.2 價格
賣方通過大宗協議交易方式,將碳排放配額以X元 /噸(含稅)賣出給買方,合同總價(含稅)為X元,大寫人民幣X整,其中不含稅金額為X元,由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為6%,增值稅金額為X元。
3.3 交易時間及支付
本合同項下碳排放配額交易將于2025年X月X日由賣買雙方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使用大宗協議交易的方式將X噸碳排放配額賣出給買方,買方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自動完成付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交割交易時間止,本合同項下交易的碳資產配額將轉至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
3.4 計價貨幣
交易價款均采用人民幣進行結算。
3.5 具體交易操作
具體交易操作由雙方按照可實現、便捷的原則協商進行。
本協議項下X噸碳配額交割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向買方開具稅目為“無形資產-碳排放交易配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買方開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稱: XX有限公司
地 址: XX
稅 號: XX
賬 號: XX
4.碳配額的交割和清算
4.1 買賣雙方通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對交易標的碳排放權配額完成交易。
4.2 買賣雙方對各自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所提供材料與碳配額交易真實情況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虛報所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
5.碳配額交易費用的承擔
5.1 根據《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規定,本合同項下碳配額交易過程中,暫無交易手續費和稅費。如交易過程中國家法規政策或生態環境部規則發生變化,交易手續費由雙方各自承擔,稅費由規定的應稅方承擔。
6.賣買雙方聲明與保證
6.1 賣方的聲明與保證
6.1.1 對本合同項下的交易標的擁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權。
6.1.2 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買方及交易平臺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的。
6.1.3 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企業(單位)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手續均已取得且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碳排放配額買賣的前提條件均已滿足。
6.2 買方的聲明與保證
6.2.1 具有簽訂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準,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每項義務所需的所有權利、授權和批準。
6.2.2 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賣方及交易平臺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的。
7.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時,均應按照本合同總價款的10%(百分之十)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8.合同終止
8.1 在合同有效期內,買賣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項條款, 除滿足提前終止合同的條件外,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應賠償另一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及其他法定責任。
8.2 出現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方可提前終止。
8.3 雙方保證對在本合同談判、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本合同、技術文件、設計圖紙、商業秘密、經營信息、技術服務成果等)予以保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間至該等保密內容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為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保密義務,均屬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8.4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9.合同的補充和變更
本合同的補充和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7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國家政策發生變化;
(2)項目發生原則性變化。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 遲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10.2 在雙方約定大宗協議交易時間內,若因合同約定的大宗協議交易價格超出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規定的漲跌幅限制導致無法完成大宗協議定向詢價的,雙方交易時間應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11.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為雙方權利義務全部完成之日止。
12.管轄及爭議解決方式
12.1 本合同及交易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 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各方之間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首先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2.3 有關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X種方式解決:
(1)提交 / 仲裁;
(2)依法向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3.其他
13.1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13.2 雙方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一方通知另一方,以電子郵件通知為準,電子郵件發出時視為送達,電子郵箱以本合同上述載明的為準。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當在變更之日前兩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應當承擔怠于通知引致的全部責任。
13.4 雙方已經對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對本合同內容的理解一致。
13.5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則友好協商確定。
13.6 本合同一式肆份,買賣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簽署頁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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