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化開展配額分配,兩類重點排放單位需注意
《履約通知》規定,對全部排放設施關?;蛱蕴笕源胬m的重點排放單位,不予發放預分配配額,在核定階段統一發放;對因涉法、涉訴、涉債或涉司法凍結等情況存在履約風險的重點排放單位,調整配額發放及履約方式。
碳排放配額年度管理工作包含配額預分配、調整、核定及清繳履約等環節。預分配就是提前發放給重點排放單位的一部分配額。根據相關規定,2021、2022年度各機組預分配配額量均為2021年該機組經核查排放量的70%。
舉個例子,A企業有1臺發電機組。2021年,其經核查排放量為130萬噸。那么,2021年其預分配配額量為130×70%=91(萬噸)。
所以,需要特別注意,此次《履約通知》明確了差異化開展配額分配的方式,全部排放設施關停或淘汰后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享有預分配配額,而是在核定階段統一發放。
何為“全部排放設施關?;蛱蕴笕源胬m”?相關
專家告訴記者,如有些企業2022年已經關?;蛱蕴颗欧旁O施,但2023年尚未注銷營業執照,便屬于此類情況。如果一家重點排放單位的全部排放設施關?;蛱蕴?,不再存續,注銷了營業執照,那么將不再發放配額,企業也不再參與全國碳市場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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