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州某有限公司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度案
昌吉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經過現場調查核實,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權配額履約事項,違反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規定。
2022年2月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對新疆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碳排放權配額履約的違法行為,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依法對該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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