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碳信用生成”到“收益分配” “相應調整”防止雙重計算
新加坡與秘魯、智利的協議都明確:在碳信用生成和轉讓過程中,相關ITMO將進行“Corresponding Adjustment”。這意味著,當一國將碳減排成果轉讓至他國使用時,自己不能再用于完成自身的NDC,確保全球統計中減排不會被“重復計算”。
這為未來跨境碳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奠定基礎。
收益共享與減排貢獻機制
協議規定:
● 5%的碳信用收益將用于秘魯/智利本國的氣候適應項目;
● 2%的碳信用將被直接注銷,不用于任何NDC或市場用途,作為全球氣候減排的“凈貢獻”。
這是對Article 6下“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OMGE)”原則的實際體現,也凸顯碳交易機制在促進發展中國家氣候適應方面的協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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