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的法律性質
碳信用的法律性質是國際碳信用市場交易參與者重點關注的問題。碳信用法律性質會在多個方面直接影響碳交易以及
碳金融,包括如何取得和出售碳信用、碳信用所有者可以對其主張什么權利、在市場參與者破產時如何處置與其相關的碳信用,以及適用于碳信用的稅收和
會計規則等。
目前國內僅對
碳排放權,即碳配額的法律性質有一些學術探討,而對于碳信用法律性質的研究并不多見。根據聯席會議的討論,國際上目前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學術討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觀點:(1)碳信用是一系列合同權利的組合;(2)碳信用是一種無形資產;(3)碳信用是不動產產生的孳息;及(4)碳信用是一種數字資產。這些觀點大部分來自于英美法系的專家,包括英國和歐洲的大學教授、英美律師代表和主要國際組織代表等。實踐中,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目前都尚未對碳信用的法律性質予以明確,國際上也尚不存在對碳信用法律性質認定的建議性指導。
某些特定國家的法律直接對碳信用的法律性質予以了明確,但這些國家中,不同國家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認定大相徑庭。例如,南美的專家指出
CDM機制下簽發的核證減排量(CER)在阿根廷被視為一種證券,而在秘魯則被定義為無形動產(intangible movable property);澳大利亞法律明確了澳大利亞碳信用單位(Australian Carbon Credit Unit)是可以通過轉讓、遺囑和法定繼承傳遞的個人財產;美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最近則將碳信用定義為無形商品(intangible commodities)等。
由于各個法域,甚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間的顯著區別,在碳信用種類本身具有多樣性的條件下,要形成各國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統一認定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是對碳信用的法律性質進行國際層面的交流討論仍然大有裨益,這有助于市場參與者理解其在自愿碳市場中的權利和責任、更有效地管理風險;對不同國家的立法者和監管者制定更具前瞻性的法規和政策提供理論基礎也有幫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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