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中歐應對氣候變化對話交流機制,深化國際低碳發展合作
一方面,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與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保持緊密對話磋商,避免CBAM成為中歐之間的綠色貿易壁壘。重點圍繞歐盟CBAM的核心工作機制,如貿易產品隱含碳核算、碳排放基準值設定、豁免條款等方面積極開展雙邊對話,爭取構建中歐雙邊互認的碳核算體系。同時,加強中歐之間在低碳技術開發部署方面的合作,妥善解決貿易分歧,避免中國氣候政策與歐盟氣候政策的潛在沖突。此外,須警惕歐盟打著全球環境治理的名義,實則采取單邊貿易保護行為,因此,必要時中國可采取對等的貿易反制措施。另一方面,重視同俄羅斯、巴西等發展中大國開展交流與合作,依托“一帶一路”倡議等合作機制推動建設綠色絲綢之路。通過綠色低碳技術貿易、綠色投資等方式構建綠色發展多邊合作
平臺,為中國積極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拓展新空間。
(二)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推動中國與歐盟的碳市場項目互認
加快推進完善全國碳市場建設,積極推動國內碳市場項目與歐盟CBAM項目互認,提升中國碳價的國際認可度。具體來說,需要從以下幾點進行完善。第一,進一步完善碳市場的法治基礎建設,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等更高層級法律法規出臺。第二,擴大碳市場覆蓋的行業范圍,擴大至歐盟CBAM所覆蓋的行業。第三,在碳配額免費分配的基礎上適時引入
拍賣機制,在兼顧經濟平穩運行與碳市場有效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
拍賣比例,直至全部碳配額實現有償分配,讓碳價更好地反映市場供需,提高企業的
碳減排意識。第四,推動碳排放數據的監測、報送與核查(MRV)與區塊鏈技術相結合,以此保障數據監測的真實性,同時也為企業應對歐盟CBAM中可能出現的碳排放數據爭議提供可靠支持。第五,推動受CBAM影響的企業同時參與碳市場和綠證交易市場,并允許其所購綠證轉化為
CCER 抵消碳配額,以降低其間接電力消耗的碳排放,同時發揮兩個市場的協同減排作用。
(三) 適時開征碳稅,與碳市場協同助力國內碳減排
利用國際貿易中的“避免雙重征稅”原則,適時在國內征收碳稅,減少企業因CBAM產生的出口壓力,推動企業轉向清潔低碳的生產方式,從而減弱CBAM帶來的不利的影響。同時,在國內征收碳稅可以讓碳稅收入留在國內用于支持國內的低碳發展。對于碳稅的政策設計,本文建議:第一,使用碳稅政策作為
碳交易的補充政策手段,以規范碳市場未覆蓋行業/企業的碳排放行為,共同控制全社會碳排放,助力國內碳減排。第二,設定全國碳市場
碳交易價格的“地板價”,當碳交易價格低于“地板價”時,相關企業需要以碳稅的形式支付差價。第三,建議保持宏觀稅負總體穩定,將碳稅收入用于支持碳減排、發展
新能源等低碳的生產活動,以及給予受碳稅影響較大的低收入群體補貼。第四,對于采用綠色技術減污降碳效率高的企業應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優惠,以此激勵企業轉向低碳的生產方式。
(四)積極推進低碳技術的研發推廣,構建低碳發展產業體系
一方面,充分發揮低碳技術的支撐作用,推動零碳、低碳技術在重點排放領域的研發和推廣,同時利用生態
碳匯和
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技術(
CCUS)等負碳技術增加碳吸收能力,增強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能力,助力中國“雙碳”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大力發展數字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控制煤電、鋼鐵、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兩高”)產業盲目擴張,推動“兩高”產業由清潔生產向低碳生產甚至零碳生產轉型。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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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龐軍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常原華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研究生
文|龐軍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常原華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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