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征收始于1990年。2014年,排污費征收標準上調
據了解,排污費征收始于1990年。2014年,排污費征收標準上調,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調標準適當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
盡管歷史性地發揮了防治環境污染的巨大作用,排污收費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仍出現了一些問題。時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作環保稅法草案說明時表示,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
可以看到,費改稅后,環保稅的征稅范圍與原來的排污費基本相同,及應稅范圍為《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納稅人是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不過,與排污費制度相比,環境保護稅法實際上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并設置了上限,規定各地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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