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收也稱環境稅收,是以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綠色生產和消費為目的,建立開征以保護環境的生態稅收的“綠色”稅制,從而保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狹義的綠色稅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征收的稅收和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稅收。廣義的綠色稅則包括收費。自1970年代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掀起了綠色稅制改革的熱潮。隨著20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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