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2014年發布報告稱,當前全球3種主要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正處于近80萬年來的最高水平,按照目前的排放速度,再過30年將達到臨界點。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數量和速度已成為全球迫在眉睫的問題。國際社會為了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減排協定付出了艱難努力,并于1997年簽訂了《京都議定書》,提出了《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減排安排;2012年多哈氣候大會確定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安排(2013-2020年)。根據新的《京都議定書》,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即將召開的巴黎氣候大會有望達成一項新階段的減排目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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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上,碳減排的“透明度”問題已成為氣候談判的核心問題。根據“巴厘路線圖”的要求,對發達國家的減緩行動和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支持下的減排行動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按照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原則進行認證。由于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在國際間減排的監測、報告與核查過程中,需要通過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在一定的規則下對有關各方的減排行為進行認證核查。與此同時,在碳排放的監管工作中,面對眾多的排放主體,政府部門逐一對其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的成本很高,且難以實現。在企業到政府之間的碳排放報告與核查過程中,必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廣泛參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以第三方認證(核查)為主,國際權威的認可機構對認證(核查)機構的能力和公正性進行評價和監督、政府和社會采信認證(核查)結果的碳排放和碳減排評價模式。認證認可具有符合性評定與公示性證明的基本功能以及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的特性,是構建“信息對稱、激勵相容”的低碳發展大環境的基礎性制度。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號召各國政府在構建監管體系時積極采用認證認可手段,因為認證認可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減少行政風險、優化資源配置。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創建市場”的減排政策工具,與其他交易不同的是,碳排放權“資產”產生的重要前提是人為對碳排放總量進行設定和對排放實體的有效監測。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是必須通過一定的監測與核查制度對排放實體的實際排放量進行有效監測和核查,以確保排放數據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對于二氧化碳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商品,建立第三方認證核查機制尤為重要,可以確保碳市場的公正、公開、透明、高效。
因此,認證認可已經成為我國實現應對氣候變化大國承諾和深化國際合作、建立互信的基礎,成為國內減排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碳交易等市場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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