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截至2023年1月,全世界已有30多個
碳交易市場正在運行。經驗證明,
碳金融既可以為
碳市場創造效率,也可以為交易者創造風險緩沖手段,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激活碳資產,不僅可以吸引更多的長期投資者參與,而且還能夠為
碳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強大的支撐。
碳金融實踐成效初步顯現
自2021年起,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開始加快推進。
當年1月,《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試點)》公布執行,設立了注冊登記機關和交易方式體系;7月16日,國內碳金融市場開始上線成交;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雙碳”工作指導若干意見;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實施方案》。
在此之前,為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在2012年和2020年年底,已相繼出臺《溫室廢氣自動減碳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和《碳排放權貿易監管辦法》,構建了我國
碳配額制度交易市場系統和核證自動減碳量(
CCER)交易市場系統。到了2022年5月,自然資源部發布《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碳排放權交易監管規范》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這些法規為碳排放權登記注冊、交易過程和支付行為提供了關鍵性和基礎性的指導。
目前,國內碳金融實踐成效已初步顯現。
碳交易市場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日益完善。從2013年起,八省份碳領域試驗區域開始上線操作,涵蓋中國傳統產業,包括發電、鋼材、混凝土、石化等,關鍵污染企業達到3000戶。截至2021年6月,試驗企業配額完成量達到4.8億噸,貿易額度達到114億元,日均轉手率達到5%。自全國碳市場開市至今,交易市場運行穩定,單日成交量創下歷史新高,
價格波動適度,超出半數重點污染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碳金融衍生品的創新是上海地區碳市場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主動嘗試建立碳排放權現貨的融資衍生物,包括:2014年建立海通寶
碳基金,融資CCER;2014年建立國內外第一個碳保險品種;2015年開始借碳交易業務;2016年國內外首單碳配額的賣出回購;2017年1月,上海地區碳市場發布了碳排放權現貨融資衍生物,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拓展了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空間。
建立多元化市場,以金融機構為主導力量。金融機構進行碳貿易的過程激活了碳貿易市場經濟,并為碳貿易市場經濟參加者提供中間金融服務,創新碳金融產品的工程設計和技術。從控排企業為主體轉變為多元化參加者,包括政府、中小企業、互聯網金融機構、非控排民企、社會中介團體和個人等,從而促進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碳市場金融化發展面臨的障礙
但碳金融畢竟是一項新興業務,目前金融機構參與度仍然較低,碳金融交易活動也因此受到了制約。從國內碳交易市場的運
行情況來看,發展障礙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碳金融衍生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不夠。當前,地方碳交易市場的重要貿易種類包括碳配額和CCER(自動核證減排量),當中,碳配額僅限于地域內貿易,而試點區內的碳交易市場則處在分割態勢。研究發現,價格和風險控制的功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化程度較低,大多數碳金融衍生品未能獲得大規模快速發展,尚未能建立規范的交易體系。
地區碳市場交易主體不足。目前,交易主體包括控排公司、融資金融機構和個人。其中,以
碳資產管理為核心業務領域的公司占據了絕大多數,而券商、基金公司等幾乎沒有參與。由于缺乏主流融資金融機構的參與,交易主體的數量也遠遠不夠,市場經濟活動度不高,流動性也不足。
碳交易市場的功能尚不能得到有效發揮。要想實現碳配額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
碳價格體系。
碳價格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資源的配置。如果碳價格過低,會削弱減排的積極性;如果碳價格過高,則會阻礙高碳企業實現低碳轉型。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來改善碳市場的運行狀況,以期實現碳價的合理性和穩定性??偟膩碚f,目前國內碳交易市場的效率、貿易量和定價都遠落后于歐洲,碳交易市場金融化水平也較低。
困境如何突圍
針對當前碳交易市場金融化發展面臨的障礙,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進一步完善法律及其配套設施。首先,我國的碳金融市場處在初期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仍需不斷完善,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中國的碳金融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其次,金融監管部門監督碳金融的日常發展,不斷更新服務理念,積極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的經驗,從而更加細致地研究我國的碳金融發展并制定相關碳銀行業務。
積極構建碳金融交易專司機構。商業銀行可分離出專門研究碳金融的部門或機構,并明確職責。加大對碳金融的宣傳力度,建立專門的機構提供服務,消除碳金融發展體制創新障礙。同時,針對碳交易體系不完善、市場不規范、主體不夠專業化等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快完善碳金融風險的預防機制研究,積極把握政策,確定未來發展方向,保障碳金融未來長遠發展。
立足國情,探討出一條更加有效的道路。首先,提高認證機構質量,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降低認證服務成本。其次,建立專門的認證機構監督部門,出臺一系列認證標準。加強與國際組織合作,我國的認證機構要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專業水準,爭取定價權。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中獲得更多的話語權,努力實現以人民幣為主導的碳交易結算貨幣。
積極創新,培養人才,加快碳金融產品創新。開發相應的標準化交易合同,從而更好地開展相關碳金融交易活動并應對相應風險。教育部門應在高校設立有關的碳金融的本科專業,推動不同學院間學科交叉和跨界融合,以彌補“雙碳” 語境下跨學科碳金融人才缺口。
總之,碳交易的發展需要碳金融的支持,而碳金融和
低碳經濟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兩者結合能夠有效地推動低碳產業結構改善提升。而發展好碳金融,也將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作者馬廣奇系陜西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趙健珺系陜西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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