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金融框架前瞻
目前,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正在起草G20轉型金融框架,這一框架包括轉型金融的五大核心要素:界定標準、披露要求、金融工具、激勵機制和公正轉型。
要素一:界定標準
界定標準是確定轉型活動邊界的方法,包括原則法和目錄法兩大類。
原則法對轉型活動只進行原則性表述,要求這些轉型活動主體用科學的方法確定符合巴黎協定要求的轉型計劃,并且獲得第三方的認證。原則法現在被ICMA、日本金融廳和馬來西亞央行使用。換句話說,原則法并不告訴你哪些活動屬于受認可的轉型活動,需要主體花費較高費用請第三方專業機構給予認證。
目錄法是以目錄(清單)方式列明符合條件的轉型活動(包括技術路徑和對轉型效果的要求),類似中國的綠色金融目錄。目錄法已被歐盟使用,歐盟可持續金融目錄中已經明確包括了“轉型活動”,如果把這些活動單獨列出來就可成為“轉型目錄”。目前,至少五六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正在編制轉型目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DBS等國內外金融機構已經編制轉型目錄,明確幾個主要高碳行業中的一批轉型活動,然后為它們融資。轉型目錄一般以清單形式列明符合條件的轉型活動,其中包括對技術路徑和轉型效果的要求。
轉型活動的界定標準主要應該達到以下幾個目標:
1.降低對轉型活動的識別成本和“假轉型”風險;
2.至少覆蓋企業和項目兩個層面的轉型活動;
3.根據技術、政策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4.要求轉型主體(企業)有明確的轉型方案,包括短期與長期實現凈零目標的行動計劃;
5.轉型目標必須基于科學方法編制,并與巴黎協定目標相一致;
6.轉型活動遵循“無重大損害原則”,如不能增加環境污染或破壞生物多樣性等;
7.明確在哪些條件下應該獲得第三方認證。
要素二:信息披露
對轉型活動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轉型主體(企業)的轉型目標、計劃和時間表;以科學為依據的中長期轉型路徑;企業的范圍一、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以及與轉型活動相關的范圍三排放數據;企業落實轉型計劃的治理模式和具體措施,如碳排放監測、報告體系和內部激勵機制;轉型活動的進展情況和減排效果;轉型資金的使用情況;各種保障措施,如DNSH的落實情況。
要素三:政策激勵
政策激勵包括:財政手段、碳交易機制、政府參與出資的轉型基金、金融政策激勵和行業政策杠桿。具體而言,金融政策激勵包括貨幣政策工具、貼息和金融機構考核評價;行業政策杠桿包括為新能源項目提供土地等;財政手段包括補貼、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措施。
我們為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已經實施了很多金融政策激勵措施,像央行有支持碳減排的政策工具,地方政府為綠色貸款提供擔保、貼息,中央和地方層面的政府背景的基金等。未來,這些工具中的大部分都要用到支持轉型金融上。
此外,還有行業政策杠桿激勵機制,比如,很多企業要用綠電才能夠減碳,政府就要給它們提供新能源的指標;如果他們要自建新能源設施,還要給他們提供土地。所有這些激勵機制構成了整個政策激勵框架。
要素四:融資工具
目前已經有很多債務型融資工具,以后還要大力推動股權類融資工具,包括轉型基金、PE/VC基金、并購基金等,以及保險和其他風險緩釋工具、證券化等。對各類轉型融資工具的使用,都應該要求融資企業明確轉型的短、中、長期轉型目標與計劃,披露轉型活動的內容與效果,并設置與轉型效果相關的KPI作為激勵。
要素五:公正轉型
備受關注的問題是,某些轉型活動可能會導致失業、能源短缺和通脹等對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要緩解轉型活動產生過多的負面影響,就應當做一些配套安排。具體包括,要求企業在規劃轉型活動時評估對就業產生的影響;如果轉型活動可能導致嚴重失業,且社保體系無法提供充分保障,應要求轉型企業制定應對措施(包括再就業、再培訓計劃),幫助失業員工找到新的工作;披露轉型對就業的影響和應對措施;考慮金融融資條款掛鉤的KPI。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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