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和加快綠色發展已成為我國中長期的重要戰略目標。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將“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為重點任務之一,提及“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加快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等內容,充分展現了中國的大國責任和大國擔當,也確立了“十四五”我國綠色發展的目標任務和路線圖。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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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碳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碳減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權市場(或碳交易市場),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占據絕對地位而得名。從更廣義的范圍來看,碳排放權市場既包括排放權的交易,也包括那些開發可產生額外排放權(各種減排單位)的項目的交易,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各種衍生品交易。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年6月,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公約》,設定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50%的目標,1997年12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公約》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設定了發達國家(京都議定書附錄1中所列國家)在既定時期(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為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交易機制,即國際排放權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聯合實施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毒┒甲h定書》所列出的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為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任務要求2011年10月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七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式拉開了我國碳市場建設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率先啟動,標志著碳排放權交易正式開始試點;隨后,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四個交易所在2013年年底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范圍擴大。2014年,湖北、重慶兩個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正式開始碳交易,七個試點區域碳交易所全部啟動。2017 年,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開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試點范圍。截至2020年1月,前7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億噸,實現交易總額71.55 億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基于碳資產的市場交易,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發揮對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功能,為創設各類碳金融產品提供了基礎。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各類與節能減排或形成碳資產有關的金融業務均可被納入碳金融的范疇。本文以相對狹義的角度來定義碳金融,即以碳排放配額、CCER等碳資產為標的資產,圍繞標的資產開展的融資、投資等業務。目前,北京、上海、湖北、福建、廣州、深圳等地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已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推出了多類碳金融產品,具體包括碳資產抵/質押貸款、碳資產回購、碳資產拆借、碳基金、碳資產托管以及碳金融衍生產品(包括碳遠期,碳掉期與碳期權)等,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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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下而上試點的基礎上,政策層面開始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市場,以進一步強化市場機制對減排的引導作用。2017年,為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旨在推動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全國范圍組織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根據《辦法》規定,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啟動,正式交易將于2021年6月上線,首批履約周期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以及碳金融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有望在“十四五”期間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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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設想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將為金融機構提供全新的發展空間和機遇。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產業,既可以開展融資類、投資類業務,還可以開展事務管理類業務,對于各類碳金融業務模式,均可以通過信托計劃實現業務落地,有著極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碳金融模式與碳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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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是碳金融的一個細分領域,是碳金融的各類模式與信托的融合。與碳資產抵/質押貸款、碳資產售出回購兩類業務相對應,信托公司可開展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等融資類信托。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均可為控排企業提供資金融通,這類業務不應當屬于當前要求融資類信托壓降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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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以開展的第二類碳金融業務為投資類信托,即碳資產投資信托。碳資產投資信托與碳基金業務模式最為接近,均為通過參與碳資產的二級市場交易獲得收益。在碳資產拆借業務中,借出方先行借出碳資產,并約定一定期限后借入方返還碳資產并支付約定收益,借出方獲得了基于碳資產的收益。碳資產投資信托同樣可以進行類似的借出碳資產操作,并獲得約定收益。此外,碳資產投資信托可開展一定的碳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以此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將碳資產拆借、碳基金、碳金融衍生產品與碳資產投資信托相對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此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開展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屬于服務信托的范疇,目前的分類中可以歸入非通道事務管理類信托范疇。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的特征,信托公司開展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具有獨特優勢。
融資類碳信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均向控排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是兩類典型的融資類碳信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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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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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信托的業務模式與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基本相同。信托公司設立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用于向控排企業發放貸款。信托計劃以控排企業的碳排放配額或CCER以抵押物或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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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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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碳資產售出回購的模式,信托公司可設立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計劃。信托資金將用于向控排企業購買碳資產,同時將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信托計劃再向控排企業以約定的價格回售碳資產。除了由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計劃完成碳資產的購買與回售操作外,還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一家碳資產管理有限合伙企業/基金來完成。由信托計劃認購碳資產管理有限合伙企業/基金的份額,碳資產管理有限合伙企業/基金完成購買與回售操作之后,向信托計劃分回本金與收益,信托計劃進而向委托人完成兌付。
在該信托計劃中,控排企業獲得了資金融通,因此將碳資產邁入返售信托歸為融資類信托。
碳資產投資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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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碳基金的業務模式,信托公司可設立碳資產投資信托。信托資金主要將用于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所的碳資產交易,在把握碳資產價格波動趨勢的基礎上獲得碳資產交易的收益。對大部分信托公司來說,碳資產交易均為相對陌生的領域。因此,在碳資產投資信托的起步發展階段,可考慮引入一家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作為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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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碳資產交易的活躍度相對較低,碳資產交易可能面臨較大的價格風險。信托資金在初期購買碳資產之后,也可考慮開展碳資產拆借業務,即將碳資產借出,同時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借入方返還等額碳資產、支付約定收益。通過借出碳資產,可為碳資產投資信托獲得較穩定的收益。未來,待我國碳金融衍生產品進一步發展之后,碳資產投資信托可考慮將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碳期貨、碳期權,以此來對沖碳資產價格波動的風險。
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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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設立一項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計劃,企業將其獲得的碳資產作為信托財產交付該信托計劃。企業可與信托公司約定信托計劃的期限,并約定到期后信托計劃返還碳資產、向企業兌付約定的收益。信托公司將代表信托計劃,對碳資產進行集中管理。具體可開展的碳資產管理活動主要有兩項:一是向碳資產管理機構、其他控排企業借出碳資產,并獲得借出碳資產的固定收益。二是代理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所的碳資產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特別適合由一家大型企業集團開展。一家大型企業集團下控股多家二級單位,集團層面本身可能也存在集中管理碳資產的需求。因此可將集團下屬眾多二級單位的碳資產統一交付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計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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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面臨一定的困難,包括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不足、應建立對碳資產價值的認同、爭取資金端支持等。對此,信托公司應循序漸進開展碳金融業務,逐步建立起對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面臨的主要困難
對于多數信托公司而言,碳金融業務均具有較強的創新性。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探索,目前仍面臨以下困難。
第一,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有所欠缺。各類碳金融業務模式的順利開展,都需要以對碳資產價格有較準確的把控為前提。多數信托公司對碳資產價格的歷史變動缺乏深入研究,這將極大地制約各類碳金融業務的落地。另外,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仍為相互分割的區域性市場,市場整體活躍度不高,對碳資產價格的研究分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難度。
第二,開展碳金融業務應爭取后臺評審團隊對碳資產價值的認同。圍繞碳排放權配額、CCER開展各類業務,前提在于認同碳資產的市場價值。以碳資產抵/質押貸款業務為例,該業務本質上仍為融資類業務,但僅以碳資產為抵押物或質押物。如果前臺業務部門與后臺評審團隊對碳資產市場價值具有不同的觀點,將影響到抵押率或質押率的確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碳金融業務是否能夠獲得資金端的支持。在碳資產抵/質押貸款、碳資產買入返售、碳資產投資等業務中,均需對接資金端。碳金融業務對委托人來說,同樣具有極強的創新性。委托人短期內是否能夠接受各類碳金融產品,也是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應提前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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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碳金融業務的發展路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雖然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仍面臨較多困難,但開展碳金融業務將助力我國經濟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活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金融業務仍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信托公司可遵循由易到難的思路,循序漸進開展碳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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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短期內以碳資產抵/質押貸款信托、碳資產買入返售信托為業務突破點。這兩類業務均為融資類信托,信托公司前臺業務部門、后臺評審團隊對業務模式都相對熟悉,業務開展的難度相對較低。在開展這兩類業務的過程中,信托公司前臺業務部門、后臺評審團隊都將逐步建立起對碳資產價格的認知,為后續開展其他業務奠定基礎。但是,在目前融資類信托壓降的大背景下,建議將融資類碳信托與信托公司傳統融資類信托區別對待。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將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作為重要的業務發展方向。對于碳資產托管業務,湖北、深圳、廣州、福建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均已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信托公司以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的形式開展該類業務,可在現有業務規則的框架下進行,業務開展相對有章可循。并且,碳資產托管服務信托屬于典型的服務信托,符合監管導向。
第三,將碳資產投資信托作為長期業務探索方向。開展碳資產投資信托對信托公司碳資產價格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提高的要求。目前我國碳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碳資產投資缺乏碳期貨、碳期權等工具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因此,碳資產投資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未來,待我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碳金融衍生產品充分發展時,碳資產投資業務仍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將其作為長期業務探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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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下降,行業進入轉型關鍵期的大背景下,碳金融業務有望成為信托公司重要的業務創新點,為信托公司開辟新的業務領域。信托公司應積極擁抱碳金融創新業務,通過探索開展碳金融業務助力業務轉型,并為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提供金融支持。
(曾剛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蘇小軍系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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