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碳交易市場規模和成熟度有限,
碳市場關鍵要素不完善,商業銀行參與
碳市場基礎不足。開展
碳金融業務,基礎是碳市場。目前國內碳市場發展不完善,商業銀行不敢貿然參與。從規模上講,
試點碳市場的發展規模僅局限于當地省市,難以為
碳金融市場提供良好的基礎支持;而全國統一碳市場正在籌備過程中,尚未開展交易。從制度上講,初始配額分配是碳市場重要環節,配額分配方式決定了配額的稀缺性,從而決定了碳的價值和
碳價高低。基準法和歷史強度下降法各有優劣,
試點碳市場的配額分配方法也各有不同。例如,針對電力行業的配額核算,中國7個試點碳市場除了
北京碳市場采用歷史排放強度法進行核算以外,其他試點碳市場普遍采用基準線法。但從試點運行狀況來看,2018年前各試點普遍存在配額供給過多、碳
價格低迷的狀況。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發布《2019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熱電聯產)二氧化
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試算版)》,該方案配額分配采用“基準線法+預分配”的總體思路,這種
碳配額分配方法是否有效還需實踐檢驗。全國碳市場運行初期,商業銀行或持觀望態度,有限參與。
第二,相關管理部門對碳金融市場的認知理念有待提升,商業銀行參與熱情不足。一是金融監管機構對于碳市場認知有待提升,也缺乏專業人才儲備對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進行審批和監管。二是管理部門應重視
碳期貨規避風險、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作用。碳市場管理部門主張在碳現貨市場基礎成熟后再推出
碳期貨,因此國內碳市場仍以現貨交易為主,并未開展碳期貨交易。而EU ETS的成功實踐則是在市場啟動伊始便將碳期貨與碳現貨協同發展,且碳期貨的交易總量占總成交量的90%以上。三是碳金融政策激勵措施不足。碳金融的發展需要財稅、環保等各項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相關管理機構還沒有出臺系統性的引導政策,導致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的外部激勵動力不足[24],國內商業銀行參與熱情有限。
第三,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相關儲備人才不足,對
碳減排理念重視不夠。一方面,碳金融業務會涉及到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型行業,在開展碳金融業務時環保風險和項目審查的難度大。商業銀行在碳金融運作模式、風險控制、項目審批、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等方面缺乏人才儲備,使得碳金融的商業化運作能力方面缺乏基礎和動力[25]。與國際商業銀行相比,國內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市場相對局限在碳金融業務,并未將
碳減排理念融到商業銀行其他業務中,也較少重視自身碳減排的管理。
第四,碳金融市場面臨諸多風險,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風險管控存在難度。碳減排項目資金與回報往往存在期限錯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及時收回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碳市場政策的延續性問題等使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政策預期不確定性風險。并且,試點碳市場流動性不足,碳價格波動劇烈且碳價處于低位,增加了碳資產抵押/質押業務的流動性風險。因此,出于風險控制考慮,多數商業銀行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動力,不敢貿然介入其中。